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关于公开选聘调解员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推动诉源治理,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辽委办字〔2022〕14号)要求,根据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化诉前诉后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会同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现就该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接受双塔区人民法院委派,开展案件调解(诉前、诉中)工作,独立制作调解笔录、协助法官开展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协助法官开展判后释法答疑、协助法官开展信访接待调解工作以及交办的其他与调解相关的工作。
二、选聘人数及工作地点
(一)选聘人数:20名;
(二)工作地点: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三、选聘原则和条件
(一)选聘原则: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着重审查身体状况、工作经历、无违法违纪情况、基本法律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等。
(二)选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并善于做调解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履职能力;
4.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沟通协调组织能力较强,并能够独立熟练使用电脑、网络、手机;
5.年龄30周岁—65周岁;
6.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三)下列人员优先选聘:
1.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2.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3.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4.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5.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6.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2.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调解员选聘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1121566074@qq.com或stqjck2855239@qq.com。
(二)资格审查
1.收到申请表后,会通知申请人员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
2.应聘人员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
(1)报名表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在职或退休证明材料。
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会同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按照选聘条件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并按照选聘岗位数量1:2比例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资格审查后,以电话通知形式通知面试时间和地点。
(三)面试
面试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共同开展。按照选聘岗位数量1:1比例确定拟选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体检
应聘合格后,应聘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要求参照普通入职标准执行。入职前,要提交体检报告。
(五)聘任
拟选任的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任期一年,任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六)递补
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放弃聘任的、公示发现问题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底顺位递补。
五、岗位待遇
调解员基础调解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在完成基础调解工作任务基础上,根据案件难易和完成程度,可领取激励性补贴。(分为100元/件、150元/件、200元/件)。
六、其他事项
1.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选任手续者解除选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对于不服从分配者,取消资格不再招录。
3.本次选聘现场审核、面试期间,应聘人员全程佩戴口罩,提供“辽事通”绿码、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达不到防疫要求者不予进行面试。
4.选聘公告由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0421—7279331、18009832345
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办公室0421—2855241
附件:《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调解员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