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5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优先,法律相关专业优先;
(六)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2023年7月;
(七)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七)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者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在读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职人员或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情形。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7月27日至8月17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后,将报名材料(以“姓名+审辅人员报名资料”命名)打包压缩发送至dgzyzzc0769@163.com。
3.报名材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WORD版和彩色PDF扫描件(加本人签字捺指模);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如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供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彩色PDF扫描件。
4.报名要求:未提交报名信息、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报名。入围面试时需持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
(二)资格审核
按报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将由我院在报名截止后1至2周内通知报名人员。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具体信息另行通知。
1.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审判辅助人员应具备的技能知识,笔试拟采取网上考试的方式进行,届时以具体通知为准。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应变能力、言谈举止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视情况减少招聘名额。
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和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考察对象,由我院进行考察,考察阶段需提交户口簿(户主地址页和本人页)、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可依次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
(五)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我院在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dgcourt.gov.cn/)及微信公众号(账号名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办理入职手续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我院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合同均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满前,进行考核和打字速度测试,考核不通过或测试低于80字/分钟的,可解除合同。
三、其他事项
(一)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我院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信息等方式发布招聘相关信息,请广大报考者及时关注留意。
(二)在招聘过程中对报名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经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在职人员被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的,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
(四)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
(五)报考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有关招聘事项可登陆我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询。
(六)本次招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招录满员后,若出现岗位空缺,我院可于有效期内在报考名单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考察录用。
(七)咨询电话:0769-89811804、89811716。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