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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海珠区司法局招聘雇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15:11:05

海珠区司法局关于公开招聘雇员的公告

 

为充实我局雇员队伍,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雇员。

 
一、招聘岗位、人数、范围
 
(一)招聘岗位与人数
 
招聘管理辅助类雇员2名,主要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我局统筹安排。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法学类专业,并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年龄限40周岁以下(1983年8月12日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电脑操作,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文字写作、档案管理能力,能适应应急任务;
 
4.有政府部门工作经历者(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以下情况不得报考
 
1.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品质上有劣迹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2.报名地址:海珠区司法局(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三楼301室),联系电话:020-34370321。
 
3.报名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8月14日(工作日9:30至11:30,14:30至17:30),逾期不接受报名。
 
(二)资格审查
 
应聘者提供本人报名登记表(见本公告附件)、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学历证书、学历鉴定证书、学位证书、学位鉴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岗位要求的材料,若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驾驶证等材料,也可一并提交。所有证件、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在校验后退还本人)及复印件(A4规格)。
 
应聘者通过资格审查方可参加考试。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与报名时填写的情况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之处,取消考试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考试、考察、录用、试用全过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三)考试
 
1.笔试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笔试主要测试法律综合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等。
 
应聘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未达上述比例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面试。
 
2.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形式和内容: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专业匹配性以及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3.考试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按4:6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达60分以上者方符合进入体检环节资格,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则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如综合成绩相同且同时符合优先聘用条件,则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五、体检
 
按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和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顺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建议复查的应聘者,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我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考察聘用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核实是否具备报考资格。经考察,发现报考人员有违法违纪、违反国家政策、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况的不予聘用。考察不合格或试用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可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按照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izhu.gov.cn/)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按照编外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我局指定时间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我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七、待遇和管理
 
待遇标准按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我局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他
 
(一)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笔试、面试、体检资格。
 
(二)由于应聘者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或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咨询电话:020-34370321。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本公告由海珠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海珠区司法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