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9月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2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9月公开招聘编外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六)符合本公告及《职位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一)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者;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者;
(三)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四)曾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30日。
2.报名方式:此次报名及资格初审采取电子邮件报名的方式,请将下列所需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发至电子邮箱(cgjzhk@dpxq.gov.cn)。报名材料请制作成PDF文档并以“姓名+报考岗位类别+联系电话”命名(如:张三+辅助事务岗+135****1234.pdf),同时,邮件主题务必标注“姓名+报考岗位类别+联系电话”。
3.报名者每人限报一个职位,考生报名接受资格初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附件2);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复印件各1份;
(5)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劳动合同在报名时无法提供的,可先提供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6)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电子版);
(8)《职位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
报名截止后,工作人员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可获得笔试资格。进入笔试人员名单将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请报考人员注意查看。未获得笔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将不再另行通知。
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报名时,请将报名材料按顺序整体扫描为一个文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2.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签署附件3《承诺书》,并将《承诺书》附在报名材料之后。报名时暂无法提供的材料,最迟应在资格复审前提供。若资格复审前仍未能提供,则取消录用资格。
3.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人员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聘用条件,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的资格复审为准。
4.本公告中有关年龄的计算节点为2024年9月30日。
四、考试及成绩公布
(一)考试:此次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地点及形式等相关信息另行通知。
(二)成绩公布:总成绩及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其中,报考人员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五、体检
(一)范围: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六、资格复审及聘用
面试及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经资格复审后,报新区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体检或报考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是否递补录用由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另行研究决定。
七、用工模式和待遇
(一)正式录用后,由人力资源派遣机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实施派遣管理。
(二)工资福利待遇按大鹏新区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没有被录取的报考人员,成绩合格的可纳入用人单位候补人员库。1年之内同类岗位出现空缺时,若本人同意,将从候补人员库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确定资格复审和体检人选。
(二)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三)报考人员应对自己所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取消应聘资格。对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聘用合同。
(四)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或在职人员在聘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与原单位协商不成,无法办理手续的,不保留聘用资格。
(五)报考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供准确的、确保可随时联系的电话联络方式,如因报考人员未提供有效联络方式或无法联络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