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厅发〔201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一步助推脱贫攻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6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办发〔2018〕23号)、《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80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兴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兴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组织实施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工作,拟招聘4个职位、4人(职位计划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现役军人;
2.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 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 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新聘用未满3年(含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 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和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8.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9.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
(七)其他
1. 本次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23年11月7日为界;
2. 年龄要求:各职位所需的具体年龄要求详见附件1;
3. 符合报考条件的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须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能报考,报考人员一经聘用,若因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同意报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 报考人员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3年版)》(附件3)核对报考专业。
二、招聘程序
本次直接考核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核、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三、发布招聘公告
在桂林人才网、兴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有关附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23年11月7日—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周六、周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兴安县兴安镇兴西路16号)。
(三)联系电话:0773—6218722。
(四)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填写《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张贴本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资格审查后交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须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提供认证证明材料。
原则上要求报考人员本人到场进行现场报名,如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委托报名。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签字并捺手印的书面委托材料,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份。受托人现场提供报考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的,视为报考人员自愿委托受托人报名并自行承担责任。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与现场报名同时进行,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人,现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和《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职位计划表》(附件1)公布的招聘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当面向报考人员反馈。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并认真核对本《公告》所列基本条件和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仍提供虚假信息报考参加招聘的,一经核实,取消报考资格,一切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考核
(一)确定考核人选: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人员,均可直接进入考核程序。进入考核程序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核。未能按时参加的考核,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二)组织实施考核: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程接受兴安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考核的形式、时间、地点:考核形式为现场考核,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一)确定考察人选:考核合格以上人员按1:1确定考察人选,由考核组与招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二)组织实施考察: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派员(2人以上)组成。
(三)主要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岗位匹配度、遵守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察的同时,应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考察工作,考察结束后据实出具书面考察材料,就考察结果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合格或不合格)。书面考察材料一式两份,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加盖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公章,报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在桂林市人才网、兴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体检人员名单。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七、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自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下同)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不再递补,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八、公示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名与资格审查、考核、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
(一)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报考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招聘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负责查实,经核查属实的,不得聘用。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出现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二)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为准,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十、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考核、考察、体检等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
(二)本《公告》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73—6218722)。
附件:
1.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职位计划表
2.兴安县2023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公开招聘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报名登记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3年版)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