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事业单位2023年免笔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七)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3年8月3日(如18-35周岁,为1987年8月4日至2005年8月3日出生)。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在2023年8月3日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岗位条件相关证件。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有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须按岗位要求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辅修专业不属于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辅修专业证书单独或配合使用不作为报考依据),专业、学历、学位相统一。专业目录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3年版)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报考人员对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直接拨打岗位信息表所列咨询电话联系。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现为事业单位使用编制或控制数的人员,不得报考本人现所在单位的相同用人方式(详见岗位表的“用人方式”)的岗位。
二、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符合岗位所需条件人员(详见岗位信息表)。
三、信息发布地址
招聘公告在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各招聘单位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公布。后续招聘信息(岗位取消或核减情况、面试名单、面试成绩、拟聘人员公示等)在南宁市卫健委官网、各招聘单位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招聘单位或现场考点区域公布。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报名采取现场资格审查方式。
2.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和地址
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8月3日至8月1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地址具体详见《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事业单位2023年免笔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3.报名及资格审查材料
报考人员须携带下述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提交材料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事业单位2023年免笔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A4纸打印,一式二份,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并在表格签名处亲笔签名。
(3)报考岗位所要求学历层次及相应学位的毕业证、学位证(国外、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为确保学历、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属在国内取得高校学历学位的,报考者需提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ipv6.cernewtech.cn/)进行学历、学位验证,并打印验证报告,在资格审核时一并提供。
(4)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职称资格证原件(含电子职称证书打印件,需有可验证的二维码)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资格审查验证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报考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所填写的报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因报名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的,由报考者自行承担责任。报考者填写虚假信息资料的,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表》如实填写在职工作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后期的考察、聘用。
(二)面试或考核(各岗位具体考试方式详见附件1)
1.直接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均入围考核人选。考核指标包括:自身条件、业务能力、科研能力、教学能力、患者满意度、荣誉称号、科技拔尖人才奖、行业认可度、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言情况、专著、专利、社会兼职等,以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核前至少2个工作日由招聘单位向考核人员发出书面或者短信通知,通知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规则。
2.直接面试
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均进入面试。因达不到1:3开考比例但确急需招聘人员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降低开考比例至1:2,或按实际报名人数核准开考。面试前至少2个工作日由招聘单位向面试人员发出书面或者短信通知,通知面试时间、地点及面试规则。以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三)考察
(1)确定考察人选。面试结束后,根据报考人员的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或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2)招聘单位负责考察人选的考察工作。着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对其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凡是因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等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招聘岗位条件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选。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的,可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从面试、考核合格人选中按招聘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
(四)体检
各招聘单位考察工作结束后,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
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由招聘单位组织考生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经费由考生本人自行负担。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的,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体检。
五、公示和聘用
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从考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分别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和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查。
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经招聘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送聘用材料办理聘用手续。使用事业编制招聘的,由市卫健委、市人社局按程序办理聘用相关手续。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招聘的,其聘用手续由市卫健委按照程序办理,按单位单列下发聘用通知。同时,将聘用通知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人员公示后,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可以按程序递补、公示拟聘人员。
招聘单位应通知聘用人员在聘用审核或备案完成之日起30天内报到,同时办理编制(控制数)使用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上班的,招聘单位可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六、严肃纪律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应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考试纪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简章及附件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含本级基数。
(二)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从南宁市卫健委官网、各招聘单位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情况,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联系方式:详见岗位信息表;
监督电话:0771-5766816。
附件1: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事业单位2023年免笔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附件2: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事业单位2023年免笔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