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广西 > 全广西

报名入口

2023年广西人民检察院专项遴选检察官助理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0 11:2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专项遴选检察官助理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畅通干部交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2023年度专项遴选检察官助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名额
 
专项遴选一级及以下检察官助理5名。具体职位信息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专项遴选检察官助理职位计划表》(附件1)。
 
二、遴选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遴选对象范围
 
全区设区的市及以下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学位。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含试用期,在上级机关借调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7.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A证。
 
8.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9.现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职务职级。
 
10.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1.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任职条件、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专项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服务年限、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处分期限、影响期限及工作经历、资历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23年9月2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三、实施步骤
 
(一)个人报名
 
个人报名时间:2023年9月20日8:00至9月26日18:00。报考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意后,向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报名,并在报名时间内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专项遴选检察官助理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公章,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家统一法律资格A证、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单位盖章);
 
3.基层工作经历证明(附件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证明(附件4)、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附件5,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二考生提供);
 
4.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6)。
 
以上报名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压缩命名为“专项遴选+姓名+报考职位”,发至自治区检察院邮箱qjcyzzbgbc@163.com。请考生发送报名材料电子邮件后,务必与自治区检察院进行电话确认。本次专项遴选不接受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
 
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提供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以及不齐全的,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
 
(三)经历业绩评价
 
由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成立经历业绩评价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查人选进行经历业绩量化评价,业绩评价成绩按照百分制换算〔(经历业绩评价成绩/本职位业绩评价最高分)×100分〕后计入遴选总成绩,占比30%。经历业绩评价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确定入围笔试、面试人选
 
根据经历业绩评价成绩排序,按计划遴选人数与考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试人选。考试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核减计划至规定开考比例,无人报考或核减计划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取消职位计划,进入考试人员名单在自治区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分值各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考试成绩的40%、60%,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计划遴选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遴选总成绩〔遴选总成绩=经历业绩评价成绩/本职位经历业绩评价最高分×100分×30%+(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7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时,经历业绩评价分数高的为确定人选;经历业绩评价分数也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面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自治区检察院承担。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进入考察。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情形的,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遴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确定对象和公示
 
1. 确定对象。根据考察情况,按人岗相适原则,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遴选对象。
 
2. 公示。遴选对象在自治区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任审批手续;如公示期间出现不符合遴选条件或其他情况反映影响遴选并查实有据的,取消遴选资格,由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是否递补。
 
四、有关要求
 
(一)报考人员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报名表》信息弄虚作假者,记入诚信档案。
 
(二)专项遴选的检察官助理2年内不得调离自治区检察院机关,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须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
 
(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由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71-550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