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公告
为适应新时代基层党的建设和基层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我县实际,决定公开招聘30名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本次招聘不设笔试,仅设面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报名、双向选择、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组织招录。
二、报名条件
1、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
2、政治坚定,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3、大专及以上学历;
4、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以后出生);
5、现岗用人单位同意;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受过治安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正在被司法或纪检部门调查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参加邪教组织的;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辞退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聘用的。
三、报名
报名人员须到现场报名,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人员需从县人社局微信公众号下载并如实填写附件1《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报名表》、附件2《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加分项目审核表》各一份,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等相关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附件1要求双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附件2要求在报名处现场填写。
报名时间:2022年4月11日-12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红旗东街326号人社局三楼314室
咨询电话:0318-7581066
四、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及县城区社区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筹建办组成审查小组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可在报名结束三天后通过报名咨询电话查询。
五、量化加分
加分项目计分办法:根据资格审查通过的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加分项目审核表》进行加分计分,总分不超过10分。资格审查通过的报名人员计分结束后,计分结果由本人签字确认。
六、面试
以最终量化加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工作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官由第三方和县城区社区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组成,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为70分。
考试总成绩=量化加分+面试成绩。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按照学历较高者、面试成绩较高的顺序确定。
七、体检与考察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收集考生人事档案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公示
根据报名、面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对拟录用人选情况在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九、录用与待遇
招聘人员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一年,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聘任制,不列入编制。见习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须全职在社区工作,薪酬待遇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按照《河北省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执行。社区工作者从事社区工作实行1年见习期,第2年转正定级之月起,基本薪酬按岗位和学历确定相应起点等级。见习期及转正后基本薪酬标准为:大专学历毕业生见习期1660元/月,转正定级后执行4级基本薪酬1989元/月;本科毕业生见习期1780元/月,转正定级后执行6级基本薪酬2056元/月。之后年度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本薪酬等级逐年增长,每年增加1级。绩效薪酬参照安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线标准确定(现行标准为14000元每年),实行总量管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每月发放职业津贴,按职业证级别分为50、100、200三档。社区工作者如进入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的,执行11级基本薪酬2266元/月;担任社区“两委”委员的,执行7级基本薪酬2092元/月,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随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相应调整。社区工作者按照企业职工身份标准核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向社区工作者倾斜,优先从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抗洪抢险等重大急难险重考验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可优先作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推荐人选。对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通过资格审查、遴选考核等程序,招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十、疫情防控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做好健康监测、自我隔离和相关防护,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为顺利参加考试做好准备。如因不能满足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