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宁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东宁市政府批准,东宁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3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对象及人数
留置看护岗1:男性,8名。
留置看护岗2:男性,8名。
留置看护岗3:男性,8名。
留置看护岗4:女性,6名。
二、招聘人员身份性质及职责
本次招聘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招聘岗位为勤务辅警岗位,聘用人员依法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开展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服从组织分配,自愿从事辅警工作,能够适应加班、夜班及执行出差、巡逻、看护等各种勤务。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但是晋升三级辅警时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4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军人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9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六)身心健康,无口吃、无重听;面部、四肢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及纹身;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状(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七)限户籍所在地为牡丹江市行政区域。
(八)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2.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解聘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或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8.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征集,拒不改正的;
9.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
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笔试总成绩加10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3.因公牺牲辅警的配偶、子女;
4.退役军人;
5.见义勇为人员。
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当在报名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加分项目考生仅可使用一项。
四、报名、资格审查、岗位调剂、领取准考证
(一)报名
1.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2.时间:2024年4月8日至4月10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3.地点:东宁市河北新区景明路1号东宁市公安局一楼。
4.报名时需携带的材料:
(1)报名表、诚信承诺书、笔试加分申请书原件。考生需自行下载打印公告附件中的《2024年东宁市公安局招聘辅警报名表》、《诚信承诺书》、《笔试加分申请书》原件(附件1、2、3),提前将照片粘贴好、信息填写完整、手签承诺;每人只能选报一个岗位;退役军人需提前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身份确认。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时,使用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的,还需提供学信网下载的学历证书备案表。
(4)电子版照片1张(1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备注姓名+身份证号,如:张某某23100****),需与报名表照片同版,存于U盘内,报名时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供。
(5)符合加分条件的,还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报名资格确认需携带所有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项报名复印件材料,由东宁市公安局统一存档保管,不再退还。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从报名开始贯穿于招聘全过程,考生在报名时需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材料缺失或不符,将取消报名资格。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聘用资格,对已聘用的将解除聘用关系,并追偿损失。
(三)岗位调剂: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岗位计划招聘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不足3:1的,经东宁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领取准考证
东宁市公安局将在东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东宁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领取准考证的通知,报名合格人员须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持本人身份证领取准考证(如需代领的,需同时提供代领人、报考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逾期未到现场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
五、笔试
(一)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内容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专业科目以公安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的70%。公共科目主要测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占笔试总成绩的30%。
(二)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及相应答题工具参加考试。
(三)笔试成绩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东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东宁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笔试结束后需妥善保管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作为考生参加面试资格现场确认的有效证件,如因考生保管不慎丢失,造成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六、面试
(一)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人数3: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如参加笔试人数未达到相应的面试比例,经东宁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每人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进入面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东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东宁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
(五)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岗位分别排序,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取小数点后2位数,不使用四舍五入。
(六)考试总成绩及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单将在东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东宁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发布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等事宜。
七、体能测评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与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者,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年龄小者优先。
(二)体能测评前,考生须再填报《身体状况确认书》和《考生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承诺表》(附件4、5)。如有自愿放弃体能测评者,将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三)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男子:纵跳摸高≥255厘米、10米×4往返跑≤13秒4、1000米跑≤4分55秒;女子:纵跳摸高≥220厘米、10米×4往返跑≤14秒4、800米跑≤4分50秒。
(四)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由东宁市公安局另行通知。
(五)未通过体能测评者、放弃体测者不予聘用,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八、体检
(一)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参加体检名单将在东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东宁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发布体检集合时间、地点等事宜。
(二)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复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三)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要求参加体检的,取消聘用资格。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测、体检。
(四)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在2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东宁市公安局组织,到同级别体检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作为最终体检结果。
九、考察
(一)体检结果合格者进行政治考察。
(二)考察有关程序及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实施。
(三)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测、体检、考察。
十、公示
(一)根据考试、体能测评、体检及政治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东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东宁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公示。
(二)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向东宁市公安局提出,由东宁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十一、聘用
(一)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东宁市公安局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聘用手续。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零6个月(含试用期6个月)。
(二)合同期满后,视双方意愿议定续签。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聘用。
(三)聘用后因工作需要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
十二、工资待遇
(一)留置看护岗聘用人员工资由东宁市财政保障,试用期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公安辅警层级化评定结果,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二)执行留置看护任务的辅警,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留置看护补助。
十三、注意事项
(一)凡每个环节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等个人原因导致影响考试聘用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二)被聘用人员要服从组织分配,对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材料、培训班、网站等误导报考人员的信息,均与招聘方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
(四)本公告由东宁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15245320655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