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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濮阳市范县职业技术学校招聘代课教师38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9 11:50:42
  范县职业技术学校2024年招聘代课教师公告
 
  随着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公办教育为主体,我校普高、职高教师匮乏,教师年龄结构老化,为满足正常教学任务的需要,配齐配强教学力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招聘38名代课教师。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限濮阳户籍(发布公告前户籍为濮阳户籍)。
 
  7.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 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人员;
 
  二、报名方法及程序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1日9:00至10月16日17:00。
 
  2、报名方法:请登录范县职业技术学校官网(www.fxzyjsxx.cn),从《2024年范县职业技术学校招聘教师公告》附件中下载《范县职业技术学校招聘教师报名表》,把报名表、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毕业证、相应高中教师资格证扫描后发送到招聘邮箱。邮件标题为:学科+姓名+毕业院校。如,语文+张某+XX大学。报名信箱:fxzyjsxx@126.com 联系人:邵老师,咨询及联系电话:0393-5255159  13839318007
 
  3、资格审查
 
  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10月12日9:00至2024年10月17日21:00。
 
  学校组织专人及时对报名人员的信息进行复审,凡符合招聘条件的,接电话通知到范县职业技术学校值班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请携带《范县职业技术学校招聘教师报名表》、三张2寸红底照、学历认证报告、征信报告、身份证、毕业证、相应高中教师资格证。
 
  三、领取准考证
 
  于2024年10月18日9:00至下午16:30期间,由本人带着本人身份证到范县职业技术学校门岗处领取准考证。如未及时领取准考证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四、笔试
 
  时间:2024年10月19日9:00至11:00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验》、《教育类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报考人员还需携带笔试准考证、身份证。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在范县职业技术学校网站及公众号公布,同时公布进入面试名单。
 
  五、面试
 
  按照面试人数与岗位数量3:1的比例,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比例内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比例,按照更低不低于2:1的比例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2024年10月23日9:00开始
 
  面试地点:范县职业技术学校务实楼
 
  面试以微课方式进行(10分钟之内),成绩满分为100分。试讲内容为普通高中相对应科目,自备教材。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进入面试人员需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证件不齐的不能进入面试考点。
 
  六、个人总成绩
 
  个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1.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对象,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
 
  2.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有关要求,在面试结束后公布。
 
  3.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7日内根据体检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因体检对象放弃体检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二)考察
 
  1.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工作学校组织专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考察期间不能按时提供人事档案和相关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
 
  八、工资待遇
 
  学校和应聘教师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三年后自谋职业)。负责办理教师五险一金,月总收入3500-45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工资、绩效等)。
 
  九、其他
 
  被学校录用后,一切服从学校安排。凡年度总考核不及格、有违法、不作为、慢作为、不胜任本职工作行为、违背师德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经教育批评不能认识或改正错误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