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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松滋市事业单位选聘97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9 10:35:37

松滋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优化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建立科学、公平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松滋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松编办发〔2022〕8号)和《中共松滋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部分事业单位用编计划的函》(松编办函〔2023〕4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松滋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选聘计划97名。具体岗位情况详见《松滋市2023年度公开选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不含教育岗位)》(附件1)、《松滋市教育系统进城选聘教师岗位计划及条件》(附件2)。

二、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聘范围

松滋市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选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1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3、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与原单位无劳动人事争议;

4、具备公开选聘职位要求的年龄、学历和相关任职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事业单位新聘用试用期的;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5、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时间:2023年7月19日上午8:30至2023年7月26日下午17:00截止。

本次选聘采取个人自愿、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携带现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松滋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到选聘单位主管部门现场报名。

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选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二)资格审查

由各选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选聘工作的始终,任何环节审查出不符合报考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选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笔试、面试、考试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笔试

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笔试时间:2023年8月5日。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两者缺一不可)方可参加考试。

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不进行岗位核减,笔试照常进行。

笔试成绩将在松滋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

2、面试

面试时间:非教育岗位2023年8月12日进行,教育岗位8月13日进行。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有相同的人员,一并纳入面试范围。若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参加该岗位笔试人员全部纳入面试范围。

若有考生因弃权或未按规定参加面试等原因造成岗位无差额面试的,实行面试最低分数线控制,面试最低分数线设定为80分,对达不到面试最低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相应选聘岗位计划取消。

(四)考核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计划数1∶1确定考核对象,综合成绩相同者,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选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工作表现等情况,突出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同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因考生在考核环节出现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导致缺额的,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核工作由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办理手续

各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拟选聘人员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选聘人员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公示拟选聘人选缺额的,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五、其他

松滋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的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选聘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