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法院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及时充实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潜江市人民法院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潜江市人民法院共计划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9名,具体的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政策咨询电话等详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报考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
3.报考人员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招聘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发布招考公告。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2月16日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http://www.hbsrsksy.cn)、潜江人事考试网和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查看招考公告和职位计划。
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在2021年12月20日9:00—12月25日17:00之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
3.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12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报考人员所报岗位未通过审核的,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报其它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由潜江市人民法院负责,如有疑问请咨询招聘单位。
4.打印准考证。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报考人员在2022年1月4日9:00至1月8日09:00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潜江人事考试网和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笔试、资格复审等环节均需持有笔试准考证(建议至少打印4份),请报考人员妥善保存。
(二)笔试
1.笔试范围。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水平,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2.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2022年1月8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缺少准考证、二代身份证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三)加分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10分;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5分;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考生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的笔试成绩。
笔试按百分制分别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另行公告。
(四)资格复审
职业技能测试前,达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组织现场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高低顺序,按照按1:3的比例,依据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对竞争比例达不到1:3的,潜江市人民法院可视情况按照1:2比例确定。对仍然达不到1:2比例的,可在汉江辖区法院、同一类型职位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参加调剂考生的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已经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调剂入围人员须由潜江市人民法院组织资格复审。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按比例核减、取消招聘计划。
调剂职位、资格复审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潜江人事考试网和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提交审查的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取消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实行百分制。职业技能测试分为速录测试和体能测试。雇员制书记员参加速录测试,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参加体能测试。
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测试内容为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最低合格标准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60字及以上正确字。
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后续环节。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潜江人事考试网和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六)确定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
(七)考察、体检
潜江市人民法院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分数高低确定,笔试成绩也相同的,按技能测试情况进行排序。速录测试打字每分钟正确字数多的排名在前,体能测试三个项目中两项优于另一方的排名在前。若仍无法确定,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1.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2.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前,考生要提交个人自传(1500字左右),考察组结合个人自传,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群众座谈、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情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要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个人诚信信息进行核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潜江市人民法院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分数高低确定,笔试成绩也相同的,按技能测试情况进行排序。速录测试打字每分钟正确字数多的排名在前,体能测试三个项目中两项优于另一方的排名在前。若仍无法确定,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八)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潜江市人民法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体检结果等情况,择优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
(九)公示
在潜江人事考试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十)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签订保密承诺书。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一)递补聘用。
递补聘用期间为批复该职位的聘用人员录用之日起6个月内。在此期间,因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辞退,导致招聘职位出现缺额时,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递补聘用人选,若无法确定,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并按规定完成招聘程序。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四、相关待遇
按照湖北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的全省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执行。
五、相关事项提醒
(一)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随时关注湖北人事考试网、潜江人事考试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的公告信息,在招聘各环节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潜江市人民法院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三)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证件不齐者、未佩戴口罩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公告《职位表》(附件1)中所列的内容,由潜江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
2.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年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咨询及纪检监督电话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