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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郴州永兴县教师发展中心和永兴县开放大学选聘4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6 10:16:18
  2024年永兴县教师发展中心和永兴县开放大学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永兴县教师发展中心和永兴县开放大学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各2名,为做好此次公开选聘工作,根据人事部 6 号令、《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永兴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和职数(共4名)
 
  1.县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员(专技)岗位2名;
 
  2.县开放大学办公室文员(专技)岗位1名;
 
  3.县开放大学教务处信息技术员(专技)岗位1名。
 
  二、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聘范围
 
  县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选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1978年7月5日以后出生);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和其它条件(见附件1)。
 
  5.2020、2021、2022学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2020、2021、2022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不得选聘的情形
 
  1.在现单位工作未满一年、在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试用期未满的人员不得参与选聘。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参与选聘。
 
  3.已满服务期限尚未入编的特岗教师。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参与选聘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的原则和方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业绩考核和岗位适应度测评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面试占60分,业绩考核占20分,岗位适应度测评占20分,综合得分高的择优调入县教师发展中心和县开放大学工作。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9日至7月1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永兴县教育局三楼会议室。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不接受网络报名)。
 
  4.资格审查。报名时对报考者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布。选聘岗位计划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小于1:2。公开报名后若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则取消或核减选聘计划数。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以下资料:《2024年永兴县教师发展中心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2024年永兴县开放大学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3)一式三份(手写签名)。报名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均可),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工作经历证明,近三学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证明资料,近期免冠同底一寸彩色照片4张。
 
  (二)面试
 
  1.面试地点:永兴县朝阳实验小学。
 
  2.面试时间:7月14日8:30开始(考生于8:00时前到达考点,8:00时关闭考点)。
 
  3.面试方式:县教师发展中心选聘人员岗位采用微型讲座课方式,上课时长为20分钟,准备时长30分钟。县开放大学选聘人员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时长为10分钟。
 
  4.面试内容:选聘岗位相关内容。
 
  5.面试评委:由县人社局负责从县外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6.面试评分幅度: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幅度统一为25分,起评分为70分,最高分为95分,即在70-95分区间内评分。对于出现面试者没有回答或者回答时出现重大错误等情况的,由主评委召集各评委进行商议,在起评分以下酌情评分。
 
  7.面试成绩:采取计算平均分的方法进行。即对每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相加除以有效评委人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面试成绩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不予选聘。
 
  (三)业绩考核
 
  选聘对象提供近3年内的教育教学业绩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7月1日,以落款时间为准),县教育局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资格审查合格且面试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者。
 
  考核时间:7月22日-7月23日(考核佐证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18:00)
 
  业绩考核内容(权分100分):
 
  1.师德师风考核(权分24分):优秀等次一次计8分,良好等次一次计5分,合格等次不计分。
 
  2.年度考核(权分24分):优秀等次一次计8分,当年记功的另计4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4分。
 
  3.教研成绩(权分26分):
 
  (1)现场教学比武取得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现场教学比武取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现场教学比武取得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微课、基础教育精品课、网课等非现场教学比武减半计分;
 
  (2)教研课题。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课题才能计分。县级课题主持人计2分,市级课题主持人计3分,省级及以上课题主持人计4分。课题参与人按照主持人权分除以参与人数的分值计分。已立项但未结题课题减半计分;同年度内,同一课题只计最高分,不同课题可以累计计分,不同年度不同课题可累计计分;
 
  (3)本项可累计计分,不得超过权分。
 
  4.综合荣誉(权分26分):
 
  (1)教育行政部门荣誉:获得国家级荣誉1次计4分,获得省级荣誉1次计3分,获得市级荣誉1次计2分,获得县级荣誉1次计1分;
 
  (2)党委政府荣誉:获得国家级荣誉1次计5分,获得省级荣誉1次计4分,获得市级荣誉1次计3分,获得县级荣誉1次计2分。(县政府嘉奖与年度考核评优重复本项不计分,记功每次计1分)
 
  (3)同年度内,同类型奖项只计最高分,不同年度可以累计计分。
 
  (4)本项可累计计分,不得超过权分。
 
  (四)岗位适应度测评(占比20%)
 
  1.岗前适应度测评由县教育局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2.测评时间、地点和测评方式、内容:另行公告通知。
 
  3.测评对象:根据面试成绩×60%+实绩考核成绩×2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选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测评对象,入围最后一名如成绩并列,一并纳入测评对象。面试成绩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不纳入测评对象。
 
  4.参加测评人员(9人)
 
  (1)县教师发展中心有关人员5人。
 
  (2)县开放大学有关人员3人。
 
  (3)县教育局1人。
 
  5.测评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票只能少于或等于9票。
 
  6.测评计分办法:民主测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优秀票100分/票,合格票80分/票,基本合格票、弃权票70分/票,不合格票50分/票。民主测评分=(优秀票分值×优秀票数+合格票分值×合格票数+基本合格票分值×基本合格票数+弃权票分值×弃权票数+不合格票分值×不合格票数)÷总票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五)综合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面试成绩×60%+业绩考核分×20%+民主测评分×20%。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考察
 
  按照选聘岗位人员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入围者末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分较高者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如因入围的考察对象自愿放弃或考察不合格而出现职(岗)位空缺,可按照该职(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新的考察对象,但每个职(岗)位只递补1次。
 
  考察时须分别在调入、调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组、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县人社局考试院统一受理公示期间的举报。
 
  举报电话: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组:0735-5522021。
 
  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0735-12380-6。
 
  县人社局人力资源考试院:0735-5535953。
 
  (七)审核
 
  县教育局根据面试、业绩考核、岗前适应度测评、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聘用人选建议名单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审核。
 
  (八)研究决定
 
  根据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审核情况,县教育局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九)办理聘用手续及备案
 
  县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有关手续。研究确定的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选聘人员按照要求报名,服从统一组织和安排。如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情形,取消报考资格。
 
  (二)参与选聘考试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选聘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聘公正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本人发现有回避情形但未及时提出的,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县人社局考试院全程监督指导。
 
  (四)以上工作经历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24年7月5日,按足年足月足日计算。
 
  (五)公开选聘工作有关事项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