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人才队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编外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amr.nanjing.gov.cn)、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http://www.njqi.org.cn/)等网站发布,具体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爱岗敬业;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招聘条件中“专业”的设置参考目录为《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5.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 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毕业生;
2.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根据2020年3月13日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11月20日前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
4. 2024年11月20日前,未满5年服务期的新录用公务员;
5. 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以及国家和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或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及要求
1.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网上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请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人事部门邮箱:nj_zjyzp@163.com,发送邮件请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命名。
报名提交材料: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扫描至一个PDF文档中,文档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命名。
(1)《考生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境)外毕业生,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境)内2024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学习成绩单等,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4)在职人员提供各类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离职人员提供离职证明。
(5)相关岗位资格条件中所列经历的佐证材料,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以上材料除报名表外,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报考者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考生基本信息表》,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一致,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报考者只能选择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需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资格初审。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17:00。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资格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陈述申辩。
3.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考试费用,招聘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二)资格复审
资格初审通过人员,须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要求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将电话或邮件通知应聘人员)。
资格复审需携带材料:
1.《考生基本信息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5.国(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
6.在职人员提供各类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离职人员提供离职证明。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笔试环节,并现场发放准考证。资格复审时,若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资料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且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资格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主管部门通过电话等形式陈述申辩。
(三)考试方式和实施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笔试、面试均为百分制,两项成绩的合格线均为60分。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总成绩。
1.笔试
笔试不指定考试教材,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岗位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凭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未按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上公布。
2.面试
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实际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并由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本人。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于面试前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上公布。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由招聘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面试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招聘单位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并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能力及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水平,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并于次工作日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公布。
(四)考察体检
考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招聘单位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于考察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五)公示与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等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因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将有关情况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六)有关事项
1.招聘单位对所有报名材料保密。
2.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四、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咨询监督
(一)招聘咨询电话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025-86673817
(二)招聘主管部门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25-84648594
(三)招聘监督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025-84648621
本次招聘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