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2024年第二批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报名入口:http://njfj.njga.gov.cn:8082/portal/bm.html?zjbh=ZG00ZG32010043000020240816003839
根据工作需要,南京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00名(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不限,面向全国;
3.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4.报考勤务辅警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7.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或因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3.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7.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8.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以及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截止本次报名结束之日,在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含因违法违纪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辞退的)不满3年的;
10.国家和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应聘人员应当回避报考:
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安机关民警、职工所在的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二、报名
(一)岗位查询
本次招聘岗位为特警巡警支队留置看护辅警岗位,其中男性90名,女性10名。具体资格条件可登陆南京市辅警门户网站(http://njfj.njga.gov.cn:8082/portal/index.html)或关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二)报名时间
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2日
(三)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端报名。请慎重选择报考岗位,报名成功后,将无法修改报名岗位。重复报名的,视为报名无效。
1.互联网报名:请使用谷歌浏览器登陆南京市辅警门户网站,点击【个人中心】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点击【招聘公告】栏目后,查看相应公开招聘公告,然后选择适合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个人简历)。
2.微信端报名:请关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方菜单栏【微应用】——【辅警招聘】进行报名。实名认证后,按提示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然后选择适合岗位报名。报名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个人简历)。
三、资格审查
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将在报名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下一环节。
四、测试
报考留置看护勤务辅警岗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开展,测试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必测项目:1000米(男子)、800米(女子),选测项目(2项):引体向上、纵跳摸高、俯卧撑、立定跳远、4×10米往返跑等。测试项目实行单项淘汰制、任何一项不达标,即视为测试不合格,体能合格线为60分,满分100分。及格后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招聘单位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另行通知。
五、面试
招聘单位根据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岗位拟聘用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按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体能测试低于60分的,不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体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方式计算总成绩。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招聘单位在测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另行通知。
六、体检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岗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文化测试、体能测试、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体检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参加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在面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另行通知。
七、考察
体检合格后,由招聘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应聘人员组织开展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工作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相关规定。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八、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成绩、体检、考察等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南京市辅警门户网站【招聘公告】—【公示】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单位名称、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监督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应聘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岗位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岗位只递补一次。办理聘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新入职辅警需参加并通过招聘单位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政府财政保障,正式录用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待遇,并实行工资稳步增长机制。
九、注意事项
1.南京公安辅警官方信息发布渠道为南京市辅警门户网站(http://njfj.njga.gov.cn:8082/portal/index.html)和“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招聘工作由南京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不委托其他任何代办机构。敬请应聘人员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网站发布的考务信息,切勿上当受骗。
2.报名应聘南京公安辅警不收取任何费用。南京市公安局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面试辅导培训班。
3.应聘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对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聘用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应聘人员学历以实际取得的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资格证书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学历须能够在学信网进行验证,任何在读学历和证书均视为未取得相应学历和证书。正式聘用前不能提供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等材料的,视为虚假报名。
5.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查看官方网站信息、打印报名材料,以及联系方式不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招聘单位、未按时到达考点等个人原因导致错过考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不再进行补考,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应聘人员如对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学历职称、资格条件、薪酬待遇、招聘进度等信息需要详细了解的,可与招聘单位进行联系。
6.南京公安辅警招聘工作已建立运行“南京公安辅警招聘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在考试、面试、体检、考察、岗前培训等环节无故放弃的应聘人员以及招聘过程中发生的不诚信行为,均纳入该档案库。入库人员将在3年内不能报名应聘南京公安辅警。
应聘人员纳入“南京公安辅警招聘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的行为,主要有:
(1)报名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信息以骗取报名、考试资格;恶意注册报名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报名,扰乱报名秩序;一人同时投递多个岗位。
(2)在考试过程中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抄袭或协助抄袭;恶意操作计算机,安装、卸载程序,随意插拔设备。
(3)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4)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或者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5)在岗前培训中拒绝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扰乱训练管理秩序被予以退训的。
(6)招聘过程中不遵守工作人员的安排,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或殴打,扰乱招聘秩序。
(7)曾经报名应聘南京公安辅警,无故放弃考试、面试、考察、体检、岗前培训等环节。
(8)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十、纪律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25—84425307、19955537251(周一至周五9:30—11:30、15: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