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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苏州张家港市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招聘16人公告(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8-16 16:25:47
  张家港市2024年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招聘公告(第一批)
 
  根据苏州市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帮扶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就促办〔2024〕1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开展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张家港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8月19日至2006年8月23日期间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或当前社保未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应届生”是指在2024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应届生岗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报名截止前)的,可应聘面向应届生岗位;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报名截止前)的,可应聘面向应届生岗位。
 
  (二)热爱基层工作,有较强敬业精神,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及相关技能要求。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2.与报考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以及明确规定应当回避的岗位;
 
  3.报名截止前,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相应岗位的人员;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岗前培训和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jg.gov.cn)(首页—政务服务—专题服务—就业创业—招考就业)或张家港人才网(http://www.zjgrc.com)(首页—招考公告)下载《张家港市2024年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招聘报名表》(附件)填好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
 
  报名时间:2024年8月19日~8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报名地点: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主楼7楼711室。咨询电话:56328318。
 
  (二)资格审查
 
  报名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应聘岗位所要求取得的学历等须于报名前取得。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
 
  (三)考试方案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笔试,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笔试成绩的50%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
 
  3.成绩计算。按照笔试40%和面试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再相同的则组织加试),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考试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当天公布。
 
  (四)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取。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环节。因报考者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主动放弃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六)公示
 
  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名单统一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jg.gov.cn)和张家港人才网(http://www.zjgrc.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岗前培训和录用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并安排上岗。
 
  四、政策待遇
 
  被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时间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根据同类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资水平确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等。在劳动合同期内,人事档案管理、党、团关系管理参照现行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