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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下半年江苏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39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9 09:36:29
  2023年下半年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其他类专技人才公告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类专业技术人才39名(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岗位
 
  招聘对象:博士研究生5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3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4名。详见岗位简介表(附件)。
 
  招聘岗位可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
 
  (二)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3. 热爱应聘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此次招聘对象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其中,要求博士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6.户籍不限。
 
  7.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以附件明确的条件为准),招聘岗位专业按《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专业条件中还包括部分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确有高等学校开设且有事业单位需要的专业。
 
  8. 本次招聘对象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2023年毕业生”身份报考:
 
  (1)2023年国(境)内普通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如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且读研期间无工作经历的人员。
 
  (2)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中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中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参加非法组织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4)无锡市(含江阴、宜兴)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
 
  (5)国家和省另行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二、报名及审核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9日9:00-2023年10月23日16:00。
 
  2.应聘人员通过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网站进行线上报名(https://58.215.18.11:9195/webrecruit/Index.aspx)。
 
  3.如果出现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情况,将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岗位,补报名的时间另行通知。招聘计划的调整情况将在网上及时公布。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10月10日9:00-2023年10月24日16:00。
 
  2.对于国(境)外专业和专业参考目录内没有列出的专业,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三)资格复审
 
  1.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拟参加考核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将在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布。若在资格复审时,考生信息与网上报名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报考资格复审为不合格。对没有通过资格复审的,将被取消考核资格。
 
  2.资格复审材料:
 
  (1)应聘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2023年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报考岗位要求提供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其中应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及年限的,需提供工作经历及年限证明材料;要求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相关资格材料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专业方向的需提供专业方向证明。
 
  (3)有效二代身份证。
 
  (4)其他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奖励证明、学术成果、成绩单等)。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四)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缴纳报名费100元,开考时尚未交纳报名费的视为放弃。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工作经历年限要求为实足年限。实足年限截止到报名截止之日。
 
  2.应聘人员所填专业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一致,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前,应确认本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专业与毕业证书上名称一致。报名时所填专业名称与毕业证书上不一致的,视为提供不实信息。
 
  3.应聘人员考核时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且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号一致。
 
  4.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应按招聘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否则作弃考处理。
 
  5.应聘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招考信息,确保提供的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报考资格系统审核通过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也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凡报考时提供不实信息、资料,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聘用资格的,由本人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6.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录用程序。
 
  (六)开考比例
 
  A10、A11、A13、A14、A15岗位开考比例为1:1,其他岗位开考比例为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市卫生健康委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对少数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在相应网站公布。
 
  三、招聘考核
 
  (一)考试内容
 
  不指定辅导用书,考核内容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工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价值观及仪表举止等。
 
  (二)考核方式
 
  除A10、A11、A13、A14、A15岗位采取直接面试外,其余岗位按照如下考核方式:
 
  通过资格审核人数≤招聘人数5倍的岗位——面试;
 
  通过资格审核人数>招聘人数5倍的岗位——笔试+面试。
 
  达不到开考比例需要相应核减招聘人数的岗位,采取面试的考核方式。
 
  1. 面试
 
  面试时间:以各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根据面试合格人员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如面试成绩相同人数超过岗位招聘人数的,将组织同分人员加试,并按加试成绩确定排名。应聘人员可在各招聘单位网站查询面试成绩。
 
  2. 笔试+面试
 
  (1)笔试时间: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应聘人员可在各招聘单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2)面试时间: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的考生需在面试前缴纳100元面试费。应聘人员可在各招聘单位网站查询面试成绩。
 
  (3)成绩计算:考核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应聘人员可在招聘单位网站查询最终考核成绩。
 
  四、考察及体检
 
  1. 考察: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信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2. 体检:根据应聘人员考核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前2023年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五、公示及聘用
 
  1. 招聘单位根据考核、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及招聘单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2.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负责办理有关录取、聘用手续。因应聘人员单方面原因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相应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聘用资格。
 
  3.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公示期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格。
 
  4. 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期3年(含试用期)。
 
  六、递补
 
  因考察或体检不合格、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放弃或其他原因导致岗位空缺的,由招聘单位提出是否递补意见(成绩不合格的不得递补),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应聘人员递补情况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一次性递补,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应招聘单位网站公布。录取手续办理后不再递补。
 
  七、诚信管理
 
  应聘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录用过程中的非诚实守信行为,将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环节,将应聘人员个人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政策咨询
 
  报名资格政策咨询:详见岗位简介表中招聘单位联系电话
 
  线上报名技术咨询:0510-85221619转2003
 
  其他政策咨询:0510-81822078
 
  本公告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纪律与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10-81823315。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