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城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海城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促进海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市直部门、镇街和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能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52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坚持岗位需求、按岗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此次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252人,其中海城市直事业单位招聘91人,乡镇(街道)招聘121人,医疗机构招聘40人。
三、招聘方式
本次事业单位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2月26日(含)至2005年12月26日(含)期间出生);
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2月26日(含)至2005年12月26日(含)期间出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3年海城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五)考生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六)报考“退役军人”岗位,须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相应证明;
(七)报考“三支一扶”岗位须两年工作期满并考核合格,获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八)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公职和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
7、海城地区机关、事业编制人员;
8、聘用后即形成回避关系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均不得报考。
五、报名程序
(一)岗位查询
2023年海城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数、岗位简介、专业要求等相关内容可通过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icheng.gov.cn)查询。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及网上缴费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
2023年12月26日9:00时报名端口开启,至2024年1月4日17:00时报名端口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提交信息
报考人员可在2023年12月26日9:00至2024年1月4日17:00登录公开招聘报名平台:(http://zpks.gprcw.com/index.php/exam/?EXAMID=2635)注册并提交报考申请,按照报名系统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红底、蓝底或白底证件照,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3、查询审查结果
报名期间,由招聘单位在网上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学历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12月26日9:00至2024年1月5日17:00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请及时关注海城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准考证打印时间、笔试环节、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体检环节、招聘人员公示等相关信息,均在海城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统一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平台信息,因考生自身未及时关注平台信息发布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4、缴费确认
考生报名信息通过审查后,须在报名时间内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笔试考试费,每名考生缴纳考试费100元人民币,缴费截止时间到2024年1月5日24时,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笔试考试费缴纳成功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笔试公告,笔试公告发布后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四)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考人员根据所学专业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报考。报考人员辅修的第二学位只有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不能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具有高校、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可以报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须于2023年12月26日之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方可报考符合学历、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岗位;
3、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于2023年12月26日之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5、本次招聘笔试开考比例为1:2。对招聘岗位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将削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削减或取消的岗位将在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按公告要求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6、请考生备注两部手机号码,并随时保持接听状态。
六、考试实施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1)报考海城市直、镇街事业单位工作岗位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
(2)报考公安局法医岗位和医院事业单位岗位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验和医学基础知识。
(3)笔试成绩满分100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笔试公告。
3、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将通过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二)现场资格审查
1、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员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按招聘计划1:2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确定各岗位面试前资格审查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同时入选。如果某个岗位笔试合格考生数量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则笔试合格考生全部列入资格审查人选。
2、现场资格审查
面试前,对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原件,笔试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确定为面试人选。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所需材料在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另行发布。
3、面试人选递补
面试前,因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若进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招聘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说明情况。递补后仍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面试后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应聘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如某个岗位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权重计分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分别保留两位小数)。
七、体检
根据总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面试成绩也同分者看面试成绩小数点后第三位,仍同分者按照面试考官打出的最高分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八、考察
由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九、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在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需自行解决与原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一、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五)本次公开招聘人员岗位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附件2、3);
(六)服务期限。在本单位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9:00-11:00,13:30-16:30):0412-3700789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