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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本溪市第十二中学校园招聘教师15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2 11:38:08
  2024年本溪市第十二中学“名校优生”校园招聘教师公告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积极促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652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本溪市“名校优生”校园招聘实施方案》,2024年本溪市第十二中学面向一流大学和一流建设学科 高校(以下简称“双一流院校”),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开招聘教师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双一流院校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符合 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纳入普通高校统 一招生计划的应届毕业生。2022年、2023年毕业的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 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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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8年3月26日 及以后出生),2024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 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3年3月26日及以后出生 ) 。
 
  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 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 予聘用。2022、2023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以下情形,不得报考: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五)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六)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八)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及在职人员;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共设置15个招聘岗位,全部为全额财政拨款 事业编制。
 
  四、 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邮箱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实 行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 人员,携带身份证、学生证(2024届毕业生)、毕业证和学  位证(2022届和2023届应届毕业生)、岗位要求的资格证 书等,现场填写《本溪市事业单位“名校优生”校园招聘报  名登记表(教育)》(附件2),进行现场报名或邮箱报名。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可委托报名。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上述材料复印件。
 
  现场报名时间、地点:
 
  2024年3月26日9:00 — 15:00(吉林大学宋志平体育馆)
 
  2024年3月28日9:00 — 15:30(哈尔滨工业大学 一校区体育馆)
 
  邮箱地址:bxrs039@126.com
 
  邮箱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3月28 日15:30。
 
  考生报名邮件标题为“报考单位+岗位+姓名”,例如“本溪市第十二中学XX教师张XX”。
 
  (二)资格审查
 
  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将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等进 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考试通知书》。审核不合格的,向考生说明原因。
 
  (三)注意事项
 
  1.请考生务必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保报名 和考试(笔试、面试、签约、体检、考察)期间通讯方式畅 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2.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每个岗位有效 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1:2)时,将取 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并电话通知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 生。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3.此次考试不收取报名和考试费用。
 
  4.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6.本次公开招聘岗位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 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 招考专业(学科)指导目录》(附件3)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附件4)。
 
  7.考生凭《考试通知书》、身份证,携带笔、2B 铅笔、 橡皮参加考试,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电话、各类可穿戴的 智能电子设备、传输设备参加考试。带入考场的,要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
 
  六、笔试
 
  (一)笔试类别和科目
 
  笔试内容注重测查应聘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考试时间 为6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按时参加笔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阅卷结束后,将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笔试最低 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笔试 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将统一在院校网站公布。
 
  七、面试
 
  (一)面试人选的确定
 
  按照1:2的面试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 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  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面试人选电话通知,请考生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二)面试形式
 
  面试采取试讲、答辩的方式,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学科 专业基础知识、师德修养、教育理论等,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 签订就业协议
 
  笔试、面试成绩按5:5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就业协议签约人员名单。总成绩并列者,依次按照面试成绩、笔试成绩确定签约人员。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如高分者弃权,在成绩合格人员中顺延签订就业协议。
 
  九、 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 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6〕140号)、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 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定点医 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 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 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 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 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 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 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十一、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 示有疑义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 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 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 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 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 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 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 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五)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