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镇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解决我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北镇市人民医院实际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锦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锦人发【2009】1号),经北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北镇市卫生健康局所属北镇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30日至2005年5月30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六)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2023年北镇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doc;
(八)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九)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位证书等证书取得时间要求在2023年5月30日(含)之前。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但须在2023年7月31日(含)之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职称等证书应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取得的,在试用期满前解除聘用合同;
(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籍、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经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十一)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十二)应聘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问题与聘用单位无关。
三、招聘方式
此次公开招聘采用考试考核方式。
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招聘信息在北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bzs.gov.cn)公开发布。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及地点: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至6月2日(星期五)到北镇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会议室报名,逾期不再受理(具体时间:8:30--11:30、13:30--16:00)。
考生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报考人员自行打印《2023年北镇市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报名现场填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纵向复印1份)、1寸蓝底近期免冠证件照片3张(照片背面使用蓝色油笔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
(三)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报名。
2、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真实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3、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岗位,招聘岗位未达到1:2的开考比例,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如有调整招聘计划,将及时在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更新通知。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4、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信工具畅通,以便及时联系,因所留通信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2023年6月14日至16日到北镇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会议室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9:00--11:30、13:30--16:00)。
注:准考证贯穿考试全过程需妥善保管,以免影响考试。
五、笔试
1、笔试内容:本次公开招聘笔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两部分内容综合试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满分为100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生自带0.5mm碳素笔、2B铅笔和橡皮。
2、笔试时间及地点信息详见准考证。
3、报考人员要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笔试阅卷结束后统一确定,笔试成绩通过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bzs.gov.cn)查询,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六、资格审查(复审)
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复审)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岗位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查招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防止并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复审)结果的,将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复审)。资格审查(复审)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审查(复审)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考试和应聘资格)。
七、面试
1、人选确定:面试人选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2、面试方式及内容
面试工作由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相关事宜经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bzs.gov.cn)通知。
八、考试总成绩的确定
笔试、面试成绩按5:5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在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bzs.gov.cn)公布。
九、体检和考察
1、人选确定
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照实际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笔试、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加试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名单在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bzs.gov.cn)公布。
2、体检
体检工作由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聘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聘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体检费用自理。对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体检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在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3、考察
考察工作由北镇市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聘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结合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聘用考察工作。考察应当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聘用。考察时应当成立考察组,每组一般由2名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岗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报考资格以及其他需要考察的内容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岗位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如考生在考察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配合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视为考生放弃该招聘岗位。
十、公示与审批聘用
1、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在北镇市人民政府网站(bz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即视为本次招聘结束,出现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2、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确立人事关系,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二、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3、本次公开招聘人员岗位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及相关的指导目录。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416-6622392
附件
1:2023年北镇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pdf
2:2023年北镇市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pdf
3:《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pdf
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