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教育局所属学校赴高校(第三批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教师)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高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与范围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校2023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基础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岗位招聘范围为省属公办本科及以上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招聘范围为省内一般本科及以上院校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毕业生;高校(锦州师专、开放大学)教师岗位招聘范围为省属公办本科及以上院校符合相关专业和学历要求的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三)年满十八周岁,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
(五)2023年毕业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以本科所取得的学历和专业报名;基础教育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要求本科毕业为师范类,研究生毕业生在本科阶段为师范类。
(六)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锦州教育网上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7月16日。
报名方式:采用网上(邮箱报名)的方式。报名者需提交如下报名资料(需转为PDF/JPG格式)发送至公开招聘邮箱(邮件标题统一为报考单位+岗位+姓名):
1、《锦州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招聘2023届毕业生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申报职位要写清招聘单位名称、岗位编号和职位名称),并附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个人简历(自荐材料、相关奖励证明);
2、教师资格证(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毕业证/加盖学校公章的毕业生证明(师范类毕业生需明确标注师范类)和在校期间成绩单,硕、博研究生需提供上一学历层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招聘岗位要求本科阶段为师范类的,如提供的本科毕业证书未标注师范类,则需同时提供本科毕业学校的师范类专业证明)。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核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该应聘资格。
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自荐材料(以学业成绩为主)和初审结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确定试讲人员名单后,将通过公告或电话通知考生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四)考核、签约
1.考核方式与内容
采取试讲与答辩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岗位需参加专业技能考核,具体涉及的岗位另行通知。
讲授内容在考生所报职位学科的现行教材中抽取,备课时间为20分钟,讲授时限为10分钟,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分数,在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2.签约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
因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在此阶段出现岗位空缺,可在合格者中依次递补。
(五)体检
应聘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
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锦州市教育局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锦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http://jyj.jz.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相关待遇
执行锦州市最新的人才引进政策,按《锦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推动锦州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锦委人才〔2023〕2号)等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七、其他
(一)公费师范生若跨省就业需要交纳违约金的,由毕业生自行承担。
(二)若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甲方(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毕业生)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锦州市教育局所有。咨询电话:见职位表。附件如下:
锦州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