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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事业单位招聘博士人才900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1 16:48:54

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人才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兴沈英才计划”,释放2023年“博士沈阳行”活动引才效能,吸引博士人才投身沈阳、加盟沈阳、建设沈阳,为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拟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00名博士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或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
 
  (二)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采取面试考试考核。重点考核专业素养,履职能力,相应岗位要求,愿为沈阳的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四、人才待遇
 
  1.身份待遇:事业单位编制。
 
  2.工资待遇:依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标准,按照聘用岗位及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
 
  3.相关政策:按照沈阳市“兴沈英才计划”,落实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博士后支持等相关政策。
 
  五、招聘计划及时间
 
  1.具体计划详见《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人才计划表》。
 
  2.招聘计划实行常态化运行,分阶段集中组织面试考试。用人单位于7月20日前完成首批招聘工作。
 
  六、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http://rsj.shenyang.gov.cn
 
  (二)报名时间
 
  即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报名方式
 
  按照《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人才计划表》内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用人单位报名。招聘政策、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四)报名材料
 
  1.《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
 
  2.身份证、博士学位学历证书(海外归国需提供留学人员归国及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证明等,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五)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岗位要求,由用人单位审核应聘人员受教育经历、自然条件、与岗位适用度及基本专业素质。资格审查后,用人单位以电话通知应聘人员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考核环节。
 
  (六)面试考试考核
 
  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七)组织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八)考察考核
 
  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行为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出具考察意见,并装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九)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各用人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应聘人员报名时填报的信息,提供的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以及报名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等问题,取消其面试、体检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2.应聘人员按照岗位条件和个人意愿申报岗位;
 
  3.应聘人员自报名开始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4.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5.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联系方式
 
  (一)招聘政策、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详见《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博士人才计划表》。
 
  (二)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6
 
  (三)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00-11:00,13:30-16:00
 
  附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