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事宜如下:
一、招聘人数、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人数
招聘100人(详见岗位计划表)
(二)招聘范围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护理岗位放宽至中专及以上学历(详见岗位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龄、专业、学历、户籍及其他要求详见岗位计划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研究生;
(2)现役军人;
(3)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同工同酬工作人员;
(4)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且现在岗的各类工作人员(不包括雇用工)或试用的工作人员(辞职时间截止《简章》发布之日前);
(5)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及未查清的;
(6)本人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8)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9)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的;
(10)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解聘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因酒驾被处罚或正在立案调查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实施步骤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简章、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确定考察人选、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简章
在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简章(唯一指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5日——2023年5月15日
(二)报 名
1.报名时间。
2023年3月20日9:00——2023年3月25日17:00。
资格初审截止时间:2023年3月27日17:00。
缴费截止时间:2023年3月28日17:00。
2.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点击进入【报名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3.报名要求。
(1)考生报名时,报考者须签署《承诺书》,否则不接受报名。报考者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数码照片(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
报考后请务必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
(2)报考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报考人员诚信档案。
(3)每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岗位,若同一考生出现报考多个岗位的现象,直接取消考聘资格。
4.其他事项。
岗位报考空缺时,空缺岗位名额直接转为护理岗位(包括助产)。
(三)资格初审
1.由招聘领导小组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与报名工作同步进行,根据报名提交材料的审查情况,及时反馈资格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说明理由。考生对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请在审查意见提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工作人员咨询并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资格初审通过者,视为报名成功,确定为考试对象。报考者必须认真查阅初审结果,确认是否报名成功,否则后果自负。
2.资格初审通过的人员,不能再修改报考专业,且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根据(内发改费函〔2015〕523号)有关规定,报名考务费:120元/人,不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3.脱贫攻坚巩固户家庭的考生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考生可免交报考费。但须先交费后退费。
上述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在相关公告上下载填写《减免考务费申请表》,持旗乡村振兴事业发展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原件于笔试后5日内到鄂托克前旗人社局办理退费手续。
(四)笔试
1.笔试内容:各岗位专业技术知识。
2.试卷由招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命题、阅卷,笔试以百分制计算。笔试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开考比例。招聘计划人数与报考人数不设开考比例。
4.打印准考证时间、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笔试加分: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2.5分。
(2)在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系统工作的临聘人员,每满一年加0.2分,最高不超过3分。
(3)取得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加1分。
(4)取得报考相关专业职称(资格证)的,初级加1分,中级及以上加2分。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民族加分+政策加分,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6.笔试成绩公布:另行通知。
(五)资格复审
1.按照每个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招聘计划数以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末位出现成绩并列的考生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若未达到资格复审比例的或递补后仍达不到资格复审比例的,以实际进入资格复审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资格复审工作在招聘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进行,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并携带《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和《诚信承诺书》(一式二份),资格复审时须携带本人(配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本人聘用后工资表(分别为聘后第1个月和每年12月份工资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原件。
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如: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一律取消面试、考察和聘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六)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按计划招聘人数和考生所报考岗位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以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或递补后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以该岗位实际进入资格复审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且资格复审合格的同时进入面试。
2.面试由招聘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统一用国家通用语言回答。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能力等内容。面试以百分制进行评分,考生面试成绩为各位考官所评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当场公布成绩。
3.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计算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总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总成绩×40%。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八)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1.考生在规定时间提交人事(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空缺人选从参加相应岗位面试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档案审核完毕后,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若同一岗位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同时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
2.未达到面试开考比例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同一考官组所有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成绩以上,否则不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员。
(九)体检
1.体检由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定在公立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
2.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相应岗位的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十)考察
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察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雇用岗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出现不合格者同一岗位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由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唯一指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旗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给予办理手续;对反映有影响的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相应岗位的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十二)试用期管理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十三)聘用
公示结束后,拟聘人员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聘用通知书》,聘用人员凭《聘用通知书》到聘用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书,最低服务年限5年。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再报考相关考试,同时报送旗级以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
(一)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报考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陆相关网站查询。
(四)本简章中涉及“以上(前)”或“以下(后)”均包括其本身。
(五)本简章由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0477-7623908
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7-762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