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5号)精神,按照编制部门下达的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2名正式列编工作人员。
二、招聘岗位
详见《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按照自治区规定比例,用于定向招聘在内蒙古自治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这二类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最低服务满2年)、“兼通蒙古语言文字”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
1.项目人员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项目人员”,最低服务满2年)。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人员;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2.“兼通蒙古语言文字”人员是指: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并能开展公务的人员。
3.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1)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择业期内(择业期为2年,指2021年度、2022年度)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2)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并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坚持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5月19日(不含)至2005年5月19日(含)期间出生的);招聘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即1982年5月19日(不含)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6、岗位所需的学历(国民教育序列)、专业或技能条件;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报名开始,“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聘用)的,不能再应聘 “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3年7月31日之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和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国(境)外学历并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回国人员);
2、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全日制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五)应聘人员学历、学位取得日期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含招聘岗位信息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ordos.gov.cn/)进行网上报名和打印准考证。应聘人员须使用电脑进行报名,不能使用移动端设备进行报名,否则出现无法完成报名等情况,责任自负。
2、报名时间
报名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项目人员”岗位、“高校毕业生”岗位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00至5月21日17:00;
第二阶段:普通岗位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00至5月26日17:00。
“项目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岗位报名截止后,没有达到开考比例的“项目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岗位,变更“项目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岗位属性,调整为普通岗位。调整岗位情况在报名网站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3. 笔试开考比例(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为1:3。报名结束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变更公告。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岗位或放弃报名,改报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9:00—17:00。
4.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且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报名,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5.报名时,应聘人员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6.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从专科(本科)毕业至今的所有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或时间有断开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学习经历:填写本人上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包含起止年月、所读学校、院系、专业、取得的学历(含第二学位、二学位、辅修学位及专业)。
工作简历:截止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要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已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要注明“已过试用期”。未就业期间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并注明“待业”。应聘“高校毕业生”岗位的需要填写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单位。
7.岗位表中所要求的专业类别或专业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设置。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本人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有第二学位、二学位、辅修学位专业的,同时要如实填写相应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对现行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的一些高校的自设专业、新兴学科、国外教育学科等,应聘人员也要如实填写,以便资格审查人员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
8.应聘人员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要及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初审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9.笔试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两种文字试卷。应聘者自行选择试卷语种,并在网上报名时点击确认。试卷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10.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11.应聘人员要保持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12.报名期间,请应聘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开报名高峰期,以便按时完成报名有关事宜。
13.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和岗位招聘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岗位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环节,工作人员将尽最大努力帮助应聘人员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避免造成应聘失败。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工作由公开招聘单位负责,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后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
2.招聘单位在应聘人员报名后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对审查未通过的,在资格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及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资格初审边报名边进行,初审截止时间:第一阶段为2023年5月22日17:00;第二阶段为2023年5月27日17:00;改报阶段为2023年5月29日17:00。
初审未通过的应聘人员,应根据“提示理由”修改信息或更改报考岗位,重新提交。
3.《招聘岗位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4.初审通过后,应聘人员要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以备资格复审时使用。报名工作截止后,《报名登记表》不可打印。
5.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电话通知递补考生。
(三)笔试
1.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时间安排一般为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详见准考证。
3.应聘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笔试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两种文字试卷。应聘人员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的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选择蒙古语言文字试卷(部分内容加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必须用蒙古语言文字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5.报考“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的应聘人员,《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两部分,分值各占50%,答题时用相应文字作答,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6.根据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7.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笔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8.笔试结束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试情况研究确定。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招聘单位完成,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监督工作,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资格复审和面试的有关要求,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布。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和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选。凡笔试成绩并列且超出1:3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范围。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并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布。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1:3比例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因无人报考取消的岗位,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布。
3、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本人《报名登记表》、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毕业证和学位证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考“项目人员”岗位的还需提供服务期满合格证书或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大学生退役士兵需提供士兵退役证和毕业证书。
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
4.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在编工作人员的,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属于企业职工并在劳动合同期内的,需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报考证明。
5.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6.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地点及其它事宜通过鄂尔多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至少在面试开始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的,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面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4.应聘“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在面试环节前进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水平加试,考生需现场将指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材料翻译为蒙古语言,成绩合格进入面试环节,不合格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通过语言加试后,应聘“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考生在面试环节只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答题。
应聘其他岗位,面试可用汉语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者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用蒙古语作答的应聘人员,为其安排2名蒙古语翻译人员。
5.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达到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方可进行下一环节。
6.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并在报名网站上公布。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
1.体检
(1)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实施,体检医院由招聘考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在面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
体检时,招聘单位要做到认真负责、组织严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应聘者需要复检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在接到医疗体检机构通知后及时通知应聘者进行复检。
(2)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考察
(1)招聘单位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组成2人以上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被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招聘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应在体检结束后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考察不合格的或自动放弃的考生经招聘单位研究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
(七)公示
1.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市人社局。拟聘用人员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要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3.公示结束后,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八)聘用
1.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2.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应聘人员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4.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规定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5.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录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二)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及时发布,请予关注。
六、纪律与监督
(一)实行回避制度
1.岗位回避。应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2.履职回避。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招聘单位电话):详见《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网报技术咨询电话:0477-8586210
(三)监督电话:0477-8586927
附件:《鄂尔多斯市市直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