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3〕1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聘名额
2023年我区拟招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270名,具体岗位计划见下方链接。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在读全日制学生(不含2023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违法及失信记录。
2.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自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学历要求。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近3年毕业(2021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报考乡村小学“特岗教师”岗位。
4.专业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报考岗位学科相同或相近。
5.教师资格证要求。报考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要求。需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报考语文学科应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7.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8.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四、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招聘办法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2.“特岗计划”一次性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或二次招聘,根据各盟市需求确定。二次招聘不再另行组织笔试,使用本次笔试成绩。未完成的招聘计划向社会公布后,第一次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填报志愿,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未完成计划及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面试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选拔进入面试。具体补录时间等事项,根据各地需求另行通知。
(二)招聘程序
1.公布岗位。招聘公告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www.nmbys.cn)向社会公布。
2.资格初审。网报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通过网络将报名人员信息分发到相应招聘旗县所在盟市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到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网上资格初审确认。5月20日开始,考生可以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3.笔试。考生需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项笔试,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笔试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不按规定答卷的,按零分处理。笔试总成绩150分。
笔试时间:2023年 5月27 日(详见准考证)。全区分设8个考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考生可以就近选择考区参加考试。笔试在标准化考场组织进行。考生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入场进行人脸识别。
笔试成绩在2023年6月中下旬公布,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盟市为单位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再次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每个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按3:1的比例确定;道德与法治、音乐、体育、美术、科学、劳技、心理健康学科及报考人数较少的边远地区面试人数达不到3:1的,可按2:1比例确定。
4.面试(试讲)。面试(试讲)工作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具体由盟市确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特岗计划”面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面试工作程序、内容、要求等,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旗县(市、区)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面试重点考查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含理想信念、心理素质及专业知识等)和教育教学能力,面试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不按规定作答的,按零分处理。面试总成绩100分。
面试(试讲)时间:2023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可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但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交毕业证原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户口本、教师资格证(确因特殊情况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考生,可持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报考;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持学校证明报考。按照教师“持证上岗”要求,上述报考时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考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上述证件与面试名单信息或网报信息不符或证件有虚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5.成绩确认。本次招聘考试的最终成绩由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例计算生成,即:总分=笔试成绩÷1.5×40%+面试成绩×60%。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旗县(市、区)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5分。
6.考察和体检。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考人员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对所有拟聘人员思想政治、品德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上述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察结束后,组织面试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面试通过人员进行体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7.公布名单。各设岗旗县(市、区)根据最终考试成绩、体检结果,按照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拟聘人选,加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盟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统计表》,加盖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公章后,务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同时向社会公示。
8.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方式、内容及时间另文通知。
9.签订合同。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秋季开学前将招聘的“特岗教师”派遣到设岗学校,设岗学校负责安排教学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和教师严重短缺的乡村学校。
(二)设岗旗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按《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宿舍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指导设岗学校做好“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设岗旗县(市、区)要制定“特岗教师”管理、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等相关政策,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3年服务期满自愿留任的,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旗县(市、区)编制部门为其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五)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特岗教师”管理
(一)“特岗教师”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扎实做好特岗教师信息管理。“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教育部核定“特岗计划”招聘计划和拨付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数据,各设岗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录取结束后,及时核对、汇总“特岗教师”的信息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旗县(市、区)“特岗教师”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含中央特岗教师和地方特岗教师)信息的录入、审核和更新工作。
(三)“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在报名、考试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有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的或存在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的,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审查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七、待遇保障
(一)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二)“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自治区范围内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再实行试用期,直接转正定级,且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 “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
(三)“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补助,并按人均每年3.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旗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依法缴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相关费用。“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九、组织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职,共同做好 “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设岗旗县(市、区)落实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市、区)落实“特岗教师”编制及入编工作。
(二)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管理、考核、落实岗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及工资发放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人事、工资、社保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办理入编等工作。
附件下载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计划.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