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内蒙古 > 全内蒙古

报名入口

2023年内蒙古师范大学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6人简章

发布时间:2023-07-18 14:18:18
  内蒙古师范大学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内人社办发〔2022〕2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单位简介
 
  内蒙古师范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边疆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高等学校,自治区重点大学,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支持院校,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学校,自治区培养基础教育师资的重要基地,是自治区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中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
 
  学校现有教职工2157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4031人,硕士、博士研究生4901人,各类成人教育学生522人,留学生183人。开设102个本科专业;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28个,硕士专业学位12种;具有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入学资格。
 
  二、招聘计划和条件
 
  (一)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6人(管理岗位6人,专职辅导员10人)。其中,部分岗位定向招聘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项目人员”,最低服务期2年)2人,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3人;具体详见《内蒙古师范大学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招聘岗位信息表》)。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人员;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2.“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3.“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1)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择业期内(择业期为2年,指2021年度、2022年度)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2)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
 
  (二)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坚持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7月23日(不含)至2005年7月23日(含)期间出生的;招聘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即1982年7月23日(不含)至2005年7月23日(含)期间出生的);
 
  (6)学历、学位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国外取得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学历学位);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含招聘岗位信息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2.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2023年7月23日(不含)之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2023年7月23日(不含)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23年7月23日(含)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已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再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3.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2023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4.全日制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impta.com.cn)
 
  2.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7月23日9:00—7月27日17:00;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19:00;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24:00。报名缴费截止后若“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放在第二阶段重新组织报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相同的,合并招聘计划)。
 
  (2)第二阶段普通岗位和部分变更属性岗位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7月30日9:00—8月3日17:00;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日19:00;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日24:00。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4.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从专科(本科)毕业至今的所有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或时间有断开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学习经历:填写上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起止年月、所读高校、院系、专业、学位(含第二学位、二学位、辅修学位及专业)。
 
  工作简历:截止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要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已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要注明“已过试用期”。
 
  未就业经历:未就业期间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并注明“待业”。
 
  5.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管理人员要求两年及以上高校纪检或政法工作经历的岗位,以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为准;辅导员要求本科或研究生期间具有担任学生干部经历的岗位,以院系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为准。
 
  6. 岗位表中所要求的专业类别或专业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以及研招网最新信息。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本人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对现行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的一些高校自设专业、新兴学科、国外教育学科等,应聘人员也要如实填写,以便资格审查人员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提示:资格复审、考察等环节还要作深入、具体审核,请报考者认真对待,慎重选择报考职位)。国外教育学科以我校有关专家组认定为准。
 
  7.应聘人员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将无法修改。报考者要在交费成功后,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存。
 
  8.笔试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两种文字试卷。应聘者自行选择试卷语种,并在网上报名时点击确认。试卷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9.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10.应聘人员要保持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11.报名期间,请应聘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开报名高峰期,以便按时完成报名和缴费有关事宜。
 
  (二)资格初审及缴费
 
  1.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我校在应聘人员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后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
 
  2.资格初审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资格审核通过。对审查未通过的,会在资格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及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3.《招聘岗位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内蒙古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4. 初审通过的人员须按照要求在报名网站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即确认报名成功。考试收费70元(每人每科50元,报名费20元),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笔试缺考的不再退费。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可免交报考费,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减半收取,这两类应聘人员报考费的减免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报考费申请表》,持《减免报考费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2023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持加盖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到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审核办理退费事宜。退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24:00。对减免费用的应聘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应聘人员交费的银行账户里。
 
  农村牧区脱贫(享受政策)和监测户、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这两类应聘人员报考费的减免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这两类应聘人员将所在旗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出具的脱贫(享受政策)和监测户证明、脱贫(享受政策)和监测户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到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审核办理退费事宜。退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24:00。
 
  5.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8月6日9:00—2023年8月7日24:00。
 
  四、招聘方式
 
  (一)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应聘缴费人数之比)为1:3。招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在报名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被取消开考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或放弃报名。
 
  2.笔试时间和科目:
 
  2023年8月8日上午09:00-11:00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3.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4. 试卷满分为100分。
 
  笔试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政策加分。
 
  5.应聘人员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6.根据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应聘人员,在加权计算后的笔试成绩上加2.5分。
 
  7.笔试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两种文字试卷。应聘人员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的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选择蒙古语言文字试卷(部分内容加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必须用蒙古语言文字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笔试结束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学校研究确定。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和内蒙古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公布。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应聘岗位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复审和面试的有关要求,提前5天在报名网站上公告。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和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1︰3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调整招聘计划或因无人报考取消的岗位,在报名网站及内蒙古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上予以公布。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时间为10分钟。
 
  2.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使用同一套试题,并在同一考官小组、连续时间内进行面试。
 
  3. 面试可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者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不按规定语言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4.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站上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并在报名网站上公布。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
 
  (一)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2.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组织严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应聘者需要复检的,我校在接到医疗体检机构通知后及时通知应聘者进行复检。
 
  3.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4.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考察
 
  1.组成考察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被考察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2.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被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3.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
 
  1.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3.拟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4.办理手续并签订合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文件办理新聘用人员相关人事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中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七、其他事项
 
  (一)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宜、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录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设定考试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上及时发布,请予关注。
 
  (五)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各相应条款执行。
 
  八、监督电话和咨询电话
 
  (一)监督举报电话:
 
  0471-4393311(内蒙古师范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4:30-17:30
 
  (二)咨询电话:
 
  0471-4392566(内蒙古师范大学人事处)
 
  工作时间9:00-12:00,14:30-17:30
 
  (三)网报技术咨询电话:
 
  0471-6601168、6600198(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本简章由内蒙古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