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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9 13:53:10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2024年下半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是自治区党委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自治区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3〕9号)要求,结合校(院)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具体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成立校(院)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决策咨询部(研究室)、机关党委、各教研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事宜,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均由校(院)自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招聘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2.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相结合。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学位证及学历证),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5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25日以后出生)。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职责;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年龄、专业(技能)及身体等基本条件,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5.法律法规及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的;
 
  6.定向培养人员服务期未满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7.新招聘(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含试用期)的;
 
  8.已招聘的特岗教师;
 
  9.现役军人;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应聘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
 
  此次招聘设岗位4个,计划招聘5人,详见附件1。
 
  五、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次招聘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核、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等程序开展工作。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通过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门户网站(http://www.nxdx.org.cn)、宁夏公共招聘网(http://www.nxjob.cn)、宁夏高层次人才工作网(https://gccfw.hrss.nx.gov.cn/nxgccrc)、高校人才网(http://www.gaoxiaojob.com)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方式及所需材料
 
  报名时间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应聘人员需在报名时间内将报考岗位所需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nxdxrsc@163.com,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岗位名称+本人姓名+毕业院校,报名成功后与我校(院)人事处进行电话确认。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则取消应聘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以电子邮件标注日期为准)。报名所需材料包括:
 
  (1)《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2024年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需本人手写签名);
 
  (2)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岗位要求相关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在有效查询期内);
 
  (3)公开发表的成果及所获奖励证书等业绩材料(PDF版、发表截图、知网截图);
 
  (4)现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资格复审阶段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5)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须由组织关系隶属的基层党组织开具书面证明(加盖党组织公章);
 
  (6)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按照招聘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由校(院)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初审通过人员以电话方式确认,未通过人员以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
 
  (2)资格复审:初审通过人员考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结束时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应聘人员对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若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未达到3:1规定比例的,由校(院)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
 
  1.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公告提前一周在校(院)官网发布,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资格复审通过人员面试相关事宜。
 
  2.面试分为综合能力测试(占比20%)和专业能力测试(占比80%)两部分。其中,综合能力测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对报考岗位的认知;专业能力测试以专题试讲、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3.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合格人员中,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经校(院)委会研究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后在校(院)官网上予以公布。
 
  (四)体检
 
  1.体检工作由校(院)负责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有关规定执行。
 
  3.校(院)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应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申请复检的,复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4.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规定依次递补。
 
  (五)考察
 
  1.考察工作由校(院)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与考察人选面谈等方式组织。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并对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3.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取消招聘资格。
 
  4.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应聘资格等情况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规定依次递补。
 
  (六)公示及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校(院)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校(院)委会审定后,在校(院)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公示期有异议的,根据实际情况查证后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未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该岗位不再递补。
 
  2.校(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及最低服务期限(8年),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3.按规定办理编制、档案移交、工资、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4.对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相关规定正式进行岗位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相关待遇
 
  1.享受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2.自治区给予安家费20万元,分期拨付;工作补助24万元(4000元/月),按年发放,连续补助5年。校(院)给予安家费8万元,发放租房补贴12万元(2000元/月),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在校(院)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以上优厚待遇根据自治区最新政策及时调整兑现。
 
  3.自治区给予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8—30万元,具体资助额度由相关专家组根据申报科研项目评审确定;校(院)给予科研启动资金2-5万元,以科研项目自主申报。
 
  4.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工作满一年后可按自治区有关政策,优先推荐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照自治区相关优厚政策落实。
 
  联系电话:马老师 0951-6660160 19995189163
 
  罗老师 0951-6660053 17709517503
 
  举报电话:李老师 0951-6660172 17709517505
 
  附件: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