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司法局关于补充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2021年招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于今年的8月31日到期,有2名考入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补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招岗位及职责
(一)补招岗位及人数
补招岗位:平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数2名。
(二)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2.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3.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4.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平台录入、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5.检查、督促生效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6.完成所在调解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补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具有平邑县户籍或平邑县生源;
3.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7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
4.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备调解技巧和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工作需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补招办法及程序
(一)补招办法
由县司法局牵头,采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面谈、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二)补招程序
1.报名方式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3日)
报名地点:平邑县平邑街道莲花山路71号(县农行总部东临)
咨询电话:侯亚曼17865395020
(2)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①《平邑县公开补招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见附件1,A4纸双面打印)②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③户口本④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⑤学历学位证书⑥《诚信承诺书》(附件2)⑦《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所有材料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要确保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错过招聘的,后果自负。
(3)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补招的全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随时取消报名、面试和聘用资格。
2.面试(谈)(9月26日)
领取面试(谈)通知书。时间另行通知,地点: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经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面试(谈)阶段。面试(谈)主要测试竞聘者所必备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分析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按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由招聘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
3.体检(9月27日-28日)
拟聘用人员体检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集中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自理。体检不合格的或有其他放弃等情况的,按报考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中测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4.考察(9月29日)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察不合格的或有其他放弃等情况的,按规定依次递补。
5.公示(9月30日-10月5日)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6.聘用(10月8日-10月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相应岗位工作。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含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合同期内,对违反管理规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聘用单位研究可解除聘用关系。如遇政策性清退,则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管理、使用、考核监督。
1.专职人民调解员聘期一年(含试用期),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不再续聘,自行解聘。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调委会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县司法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培训。
3.招聘单位和县司法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开展及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依据综合考核成绩决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续聘或解聘。
五、补贴待遇
聘用时每月补贴报酬1700元(含个人承担社保部分),购买保险。另外,招聘单位根据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难易程度,可以给予案件补贴,补贴标准以《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六、其他
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要及时关注发布的招聘信息,并确保所留联系电话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次招聘工作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未尽事宜,由平邑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平邑县司法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