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浦东干部学院2023年度公开招聘专职教师公告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是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中共上海市委协助管理。学院于2005年3月建成并正式开学。学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办学要求,坚持政治性、实践性、国际性、时代性、开放性特色定位,坚持忠诚教育、能力培养、行为训练的教学布局,依托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优质教学资源,将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与专业化能力培训有机结合,努力做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践行者推动者,做“两个维护”的践行者推动者,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践行者推动者,做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践行者推动者,做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践行者推动者。经过十多年探索,初步走出一条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办学新路,为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
学院培训对象包括中高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骨干及驻外使节、军队院校干部等各类领导人才。同时,承接国内外有关党政、企业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培训项目。建院以来,在院培训的各类各级干部15万余人次,通过网络学院注册培训的中西部和边远地区干部6万多名。
学院设办公厅、教务部、培训部、对外交流与培训开发部、教学研究部、科研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机关党委)等8个内设机构。学院占地面积619亩,建筑面积11.5万平米。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教师4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 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富有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身心健康。
5. 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较好的积累,熟练掌握英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6. 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7. 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此次招聘涉及4个岗位、计划招聘4人,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中国浦东干部学院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其中,有关岗位专业条件参考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报名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对专业有任何疑问的,可以直接拨打报名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了解。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应聘方式和时间
请于即日起,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应聘自荐表”,将填写完整的“应聘自荐表”电子版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反映个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r@celap.org.cn,应聘简历接收时间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负责,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查,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对所有报名应聘人员一视同仁。将以邮件或短信、电话等形式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请保持通讯畅通。未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面试
根据应聘情况,符合应聘条件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至少达到3:1方可组织面试,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面试前,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员须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面试安排由学院提前统一通知应聘人员。
(四)体检、考察
按照报名应聘人员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考察人选在学院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需主动向学院报告。
1. 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实施体检。
2. 考察。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聘用前考察工作。考察组应当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学校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
人选体检或者考察不合格的,经研究,可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不递补。
(五)公示
根据报名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联系方式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99号(邮编:201204)
网址:www.celap.org.cn
E-mail:hr@celap.org.cn
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 021-28288618
监督电话:021-28288725
本公告由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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