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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法院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43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10:31:23
西安市法院系统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
 
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西安市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全市法院共招聘聘用制书记员43名,各法院招聘职位、地址及政策咨询电话详见《西安法院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后附)。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3.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4.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1993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5.具备计算机操作、中文速录及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要的业务技能;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处罚,以及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党政机关辞退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6.其他不适合担任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程序包括:职位查询、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与测试、资格复审、面试及确定人选、体检与考察、公示及聘用等环节。
 
(一)职位查询
 
考生可点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网址http://xa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进行查询,建议关注“西安中院”公众号(xazhongyuan),及时掌握招聘工作进展情况。
 
(二)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系统设在陕西秦润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sxqrjt.com/),考生届时可进入考试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完成报名。
 
1.注册
 
考生请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条件、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内容。登录网上考试报名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完成注册。
 
2.填报报名信息
 
(1)考生应在2023年11月18日9:00至11月22日18:00,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非报名时间将无法登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应如实、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带“*”符号的为必填项),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要求:1.像素不低于295×413,jpg格式,大于30kb;2.照片清晰,禁止缩放或小照片放大使用;3.必须上传规范免冠证件照,不得出现景物背景、P图、抠图、涂画的照片。不符合要求的照片系统均不予受理)。(2)考生每人限报一个招聘职位。(3)考生提交确定报名信息前,须仔细核对本人填报的内容,报名信息一旦提交将无法更改。
 
本次招聘设置网上资格初审环节,考生个人信息需如实填写,陕西秦润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报名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考生资格初审结果。
 
3.缴费
 
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缴费成功方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4.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后,应在2023年11月29日9:00至12月1日24:0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请使用A4纸打印,考生自查保证准考证字迹、照片清晰,基本信息、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内容完整),并在考试当天持《准考证》和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与测试、资格复审、面试和体检的必备证件之一,请务必妥善保管。
 
5.招聘职位调整
 
因报名成功人数少于招聘职位数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招聘职位数。
 
(三)笔试与测试
 
笔试与测试分为基础知识笔试和速录技能测试2项内容。速录技能测试和基础知识笔试为同一时间、地点依次进行。考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日(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准考证》)。
 
1.速录技能测试
 
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10%。采取现场播放音频资料,考生同步在计算机输入所听内容的方式组织。主要测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速录中文的熟练程度,即“听打”输入速度和准确率。
 
速录技能测试统一使用台式电脑、标准键盘、鼠标,预装有极点五笔、万能五笔、微软全拼、搜狗拼音、百度拼音、QQ拼音、谷歌拼音输入法。严禁考生携带并使用其他键盘、鼠标或携带U盘、光盘等外部存储设备现场自行安装输入法及词库。
 
2.基础知识笔试
 
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80%。采用无纸化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进行答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政治理论、时事政治、陕西省情、法律基础知识、文化知识、公文写作能力等内容掌握情况。
 
速录技能测试和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均设最低分数控制线,任意一项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即视为考试未通过,不能进入资格复审。
 
3.考试成绩公布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要求将于笔试与测试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按照各法院招聘计划数的2倍,并以考生笔试与测试成绩按权重折算后的合计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基础知识笔试成绩×80%+速录技能测试成绩×10%)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未达到2倍的,按照通过笔试与测试的人数确定。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携带《准考证》、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以资格复审通知为准。考生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证明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3.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出现的空缺,按笔试与测试合计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期间无法联系到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递补资格。
 
4.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进入面试环节。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和面试时间、地点及要求,将于资格复审结束后3日内在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
 
(五)面试
 
面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10%,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举止仪表等。面试结束后当场宣布面试成绩,面试设最低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视为面试未通过。
 
(六)确定人选
 
通过面试考生的总成绩按照“基础知识笔试成绩×80%+速录技能测试成绩×10%+面试成绩×10%”计算确定,并根据招聘计划数,按1:1比例由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人选。
 
考生各项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与测试合计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与测试合计成绩相同的,以基础知识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人选。
 
(七)体检与考察
 
1.考生体检工作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体检内容和方式参照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及要求进行,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人员,符合补检规定的可统一组织补检1次。
 
2.考察工作由各招聘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3.因考生放弃,以及体检或者考察结果不合格而产生缺额时,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
 
(八)公示及聘用
 
1.拟聘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及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正式确定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2.聘用人员系在职人员的,需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如与原单位牵涉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
 
3.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在各法院指定第三方劳务公司办理正式聘用手续,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合同期限为3年。
 
四、管理与薪酬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使用以及薪酬保障按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别提示
 
(一)参加报名的考生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并根据本人条件、职位要求进行报考。(二)如在招聘考试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且责任自负。(三)参加报名的考生所留的个人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四)如在招聘工作期间遇到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突发情况,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是否暂缓招聘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五)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参加笔试与测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与考察、聘用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六)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用书或相关参考资料,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培训,对于不法团伙冒名举办的各类违规培训或实施电话、短信、微信诈骗等行为,请广大考生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七)有关招聘信息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请考生密切留意并及时查看,如因考生未及时查看等原因,导致的相应后果由本人承担。(八)考生如咨询报考相关问题,可拨打下列电话或向相关招聘法院进行咨询,029-87658257;029-89558249(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此公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