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2022“蓉漂人才荟”公开招聘10名高层次人才公告
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21〕26 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2“蓉漂人才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127号)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校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高层次人才(详见附件1)。本次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为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级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主要负责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请在成都职业技术学院(https://www.cdp.edu.cn)官网查看详细介绍。
二、招聘对象及范围
详见招聘岗位条件表(附件1)。应聘考生如是2023年高校毕业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手续;其他社会在职工作者、社会未就业人员须在资格审查原件校验时提供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证书所载专业名称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或所在高校对其所学专业的认定证明。
三、应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满足学校专业建设需要,在专业领域造诣较深,具备教学和科研发展潜质。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 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的。
3.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 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违反其它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7.2023年8月1日之后未毕业仍然在读的高校生。
四、待遇情况
(一)博士研究生采用“一人一策、一人一议”的方式。学校根据人才需求状况、人才所属类别以及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情况,动态研究确定引进费,具体参考标准请来电咨询。
(二)校内待遇原则上按照引进人才的职称对应确定,按照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发放。博士研究生在进校的前三年可以享受校内副教授绩效工资待遇。
五、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11月3日9:00-11月12日17:00。
2. 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填写《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公开(考核)招聘报名表》(附件2)、《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人才信息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扫描件。
(3)简历中所列所有获奖证书及业绩成果(主要学术研究成果、专利成果、主要教学科研课题立项或结项证明、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等)扫描件。
上述材料打包压缩后,按照“蓉漂人才荟+姓名+应聘岗位”的方式命名,并发送至邮箱cdtcrsc@126.com,应聘资料原件由应聘考生在原件校验时交学校审核。
(二)现场报名
1. 报名时间及地点:
重庆专场:11月12日8:30—15:00,西南大学招生就业中心服务大厅(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武汉专场: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详见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官网补充公告。
2. 报名方式。
应聘考生需现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公开(考核)招聘报名表》1份,需填写双面打印并粘贴近期免冠1寸彩照。
(2)个人简历1份。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3届毕业生提供加盖学校(学院)公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彩色打印)及学生学籍成绩单各1份,本人签署的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4);2022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彩色打印)、《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彩色打印)及学生学籍成绩单各1份,无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本人签署的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4)和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出具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或存档证明。其他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5)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业绩成果(主要学术研究成果、主要教科研课题立项或结项证明、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等)等复印件各1份。
(6)考生健康情况申报卡(详见附件5)。
六、考核程序
(一)资格审查
按照招聘公告的招聘条件要求,我校对应聘考生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和现场审查。
每位应聘考生限报本校的一个招聘岗位。应聘考生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及要求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任何阶段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考生本人承担。
(二)原件校验及面试考核
1. 按照招聘中所涉及到的条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现场的原件校验,原件的校验地点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根据原件校验通过人员专业水平及业绩成果,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及师资队伍规划,报学校研究后确定考核人员名单。
3. 主要考察应聘者与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科研及社会服务潜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等。考核结果报学校同意后,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同一招聘岗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上述比例的,按实际比例进行面试,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面试考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达不到1:2的,相应调减或取消岗位招聘人数。无法调减或取消的,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划定该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的方式组织面试。
(三)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由学校通知并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卫重传函〔2022〕22号)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起三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由学校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个人原因导致我校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个人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
体检、考核完毕后,学校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六)聘用及报到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学校按照引进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拟聘人员系应届毕业生,应与我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报到时应交验的应聘资格条件中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拟聘人员应在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时限内报到。未经我校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七、纪律和监督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的规定要求开展公招工作。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监督举报: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028-85310319。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83号
联系单位: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联系人:刘老师;庞老师
联系电话:028-85320638;028-85326052
九、特别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请考生务必提前关注了解招聘地区和有关高校的疫情防控要求,并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现场报名、原件校验及面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此次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疫情等因素影响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我校在官网进行公告。因应聘考生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的,责任自负。请应聘考生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应聘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考生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