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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3 14:48:47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泸州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新意识、协作意识、团队意识强;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报考的。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聘用单位

聘用岗位名称

聘用

人数

岗位要求

(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等)

备注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审批窗口工作员

1

年龄:35周岁及以下;

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

专业:法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

负责行政审批窗口技术辅助、服务工作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财务管理员

1

年龄:35周岁及以下;

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

具备初级会计证及以上;

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会计财务工作经历。

负责粮食企业财务账务核查、粮食行业财务月报、粮油统计信息财务季报、粮食统计财务年报等工作

泸州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市救灾物资储备消防专员

1

年龄:40周岁及以下;

学历:大专及以上;

具有中级(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2年及以上消防工作经历,熟悉应急管理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能简单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

负责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需现场处理突发事件,节假日值班、加班较多,较适合男性

 
 
  三、招聘程序
 
  报名—初审—复审—考核—政审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2月26日9:00至2024年3月1日18:00(以报名材料到达指定邮箱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应聘人员将报名材料电子版投递至指定邮箱2232751695@qq.com,电子邮件名称以“岗位+姓名+联系方式”的形式命名。
 
  3.报名材料及要求:《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登记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业绩材料及相关经历能力佐证等资料扫描件,本人2寸免冠证件照电子档。
 
  (二)资格初审
 
  按照公告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2月26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将在报名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用邮件或电话通知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若不符合条件,恕不通知)。
 
  (三)资格复审
 
  应聘人员须将提交的初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带至指定地点(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通过即现场发放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应聘资格,且责任自负。
 
  (四)考核
 
  招聘单位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以面试和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参加,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以准考证为准。
 
  (五)政审考察
 
  对拟聘人员采用等额方式进行政审,由拟聘人员完成《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开招聘编外人员考察政审表》。招聘单位组建3人以上考察组,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体检
 
  对拟聘人员予以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公示和聘用
 
  对政审考察和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若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相关说明
 
  (一)此次招聘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按岗位所需人数择优聘用,拟招聘人员均为编外聘用,薪酬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含基本工资、购买五险一金等,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和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二)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且责任自负。
 
  (三)对应聘人员在政审考察、体检、公示、试用期等环节,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等情况时,招聘单位可按考核名次依次对应聘人员进行递补。
 
  (四)本公告及公告未尽事宜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3190787。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