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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卫生健康发展指导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30 12:33:39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泸州市卫生健康发展指导中心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泸州市卫生健康发展指导中心(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
泸州市卫生健康发展指导中心专业技术岗位2名(详见附件1)。
三、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3.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要求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学位”资格要求两栏分别相符;“专业名称”资格要求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专业名称为准。资格证书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海外留学生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应聘者必须已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
4.年龄以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至2022年8月12日(报名截止时间)。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明确的相关回避规定。
6.报考者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当试用期满且达到所在地最低服务年限,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限未满的;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新录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尚处于试用期的或在机关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6.现役军人;
7.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18:00止。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应聘人员将报名材料电子版投递至指定邮箱(806096517@qq.com),电子邮件名称以“姓名+应聘岗位”的形式命名。联系人:罗老师,咨询电话:0830-3108045。
3.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1)《泸州市卫生健康发展指导中心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电子档及亲笔签名的扫描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附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职称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或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为准;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应出具教育部相关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历认证请登录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须联系第三方机构对其留学所学专业进行认定,认定为相似专业的视为专业条件合格。
(3)报考人员如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审核意见。
(4)本人彩色免冠证件照。
(5)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格确认
根据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逐一电话通知报名人员资格初审情况(未收到通知的报名人员请于2022年8月16日前主动与市卫生健康委人事与科教科联系)。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现场资格确认时,应聘人员需提供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原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考核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资格不符的,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现场公布。面试时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成绩或面试资格的人员、未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政审考察和聘用对象。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不合格人员,按照面试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考察等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六)档案审查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档案审查。
(七)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将在泸州人事考试网和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编聘用手续。
(八)疫情防控要求
1.现场资格审查、面试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2.应当主动出示本人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电子均可)、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者方可进入。
3.现场资格审查、面试前7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离开低风险地区后且考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中有成都市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3天3次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面试:①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考生;②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③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澳门除外),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④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⑤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⑥当天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注:中、高风险地区具体名单可通过“四川天府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低风险地区是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方。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因隐瞒行程、病情或未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造成无法正常参加考核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有关问题说明
1.拟聘用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2.应聘者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聘用的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830—3108045;
监督电话:0830—3592676。

附件:

1.泸州市卫生健康发展指导中心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