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泸州市统计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新意识、协作意识、团队意识强;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
4、受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限未满的人员;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
6、在各级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名额1名
聘用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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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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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年龄、学历、专业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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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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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辅助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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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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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 35周岁及以下。
2.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取得相关毕业证书)。
3.专业:经济学类,统计学类,工商管理类,计算机类,农业经济管理类,植物生产类。
4.性别:不限。
5.所需技能或具备资格:能较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学习领悟、沟通协调和公文写作的能力。同等条件下,有基层统计工作经验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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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助实施农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完成统计调查报告、分析和信息的撰写。
2. 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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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程序
报名—现场初审—考核—体检—试用—聘用。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22日—9月28日(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4:30~18: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应聘者需下载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1份(见附件)并带至报名现场,须本人签字确认。
3、报名地点:泸州市统计局人事科(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1号楼7楼)。联系电话:0830—3191422
4、报名资料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必须件)、毕业证(必须件)、学位证(必须件)、职称证、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自己主要参与的社会工作案例资料以及相关能力佐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现场初审
报名现场即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岗位条件。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学位以学位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年龄计算以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截止日)。报名 人员必须对本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三)考核
1、本次招聘工作采取先笔试后面试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内容为综合能力测试和相关岗位专业知识。面试内容为综合能力测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依据笔试成绩,按3:1比例由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成绩低于75分的,不再进入下一环节。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将在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以短信通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 (若未入围,恕不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由泸州市统计局组织(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体检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个人承担。
(五)试用
录用人员首次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由泸州市统计局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六)聘用
本次招聘录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均在劳务派遣公司。试用期发放基本工资,正式聘用后执行泸州市统计局编外人员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和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四、相关说明
(一)本次招聘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岗位所需人数择优聘用。
(二)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三)本公告及公告未尽事宜由泸州市统计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泸州市统计局人事科,319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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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统计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