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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下半年四川绵阳涪城区事业单位选调10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6 14:32:55
  涪城区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我区事业单位拟面向全省范围内的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调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范围、岗位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全省各级各类型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央在川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在编在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选调岗位
 
  本次选调涉及7家事业单位8个岗位(共10个选调名额)。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绵阳市涪城区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选调基本条件
 
  报考者应具备条件如下。具体岗位和选调条件见《一览表》。
 
  (1)报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良好。
 
  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并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符合《一览表》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两栏分别相符(“专业”一栏为具体专业名称,非学科类);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应与本人有效毕业证相匹配,其所载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
 
  ④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⑤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4年9月18日。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①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③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④通过公开招聘试用期未满的,以及不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满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以及新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
 
  ⑤尚在国家、四川省规定最低服务年限内的。
 
  ⑥因涉及工作秘密、工作延续性等不宜流(调)动的。
 
  ⑦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⑧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
 
  ⑩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程序
 
  (一)报名、资格审查及缴费
 
  1.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本次公开选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本次公开选调条件的报考者,应按相应岗位资格要求自愿选择一个岗位报考,不得兼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的,需在报名时书面承诺放弃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身份。
 
  2.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报名地点: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5室(绵阳市涪城区泗水巷48号)。
 
  报名时提交以下资料:
 
  (1)《报名登记表》1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考并盖章);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4)报考岗位要求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境外留学人员和赴台陆生报考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考核结果证明;
 
  (6)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单位工作证明、任职文件等)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上述资料需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7)岗位有政治面貌要求的,须提供所在党组织证明材料;
 
  (8)岗位有其他要求的,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9)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注:报考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3.缴费
 
  按照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的,须缴笔试考务费50元/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资格审查通过并缴费人员,现场领取《考试准考证》。
 
  (二)岗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为每个岗位实际缴费的有效报考人数与选调名额之比不低于3:1。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1。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比例调减或取消该职位计划。调减、取消岗位将于报名结束后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被取消岗位的报考者,与公告上资格审查电话联系予以退费。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计算原则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1.笔试。卷面成绩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公文写作能力等。笔试具体的考试时间、地点以《考试准考证》为准。考生须凭《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到指定的考场参加笔试。
 
  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笔试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将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四)面试
 
  1.笔试结束后,按照进入面试人选与公开选调名额之比为3:1(开考比例调减为2:1,按进入面试人选与公开选调名额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与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人员,一并确定为进入面试人员。因报考者自动放弃考试等原因,致使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公开选调人数之比低于3:1的,以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笔试成绩及面试等相关事宜在绵阳人事考试网上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面试主要测试考生政治素质、理论素养、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沟通等。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低于70分的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五)体检
 
  1.根据岗位选调人数,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若笔试和面试成绩均相同,则以面试主考官评分高低排序。
 
  2.体检有关要求和具体事项将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另行公告,不再电话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看。
 
  3.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1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考者承担。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经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考察,采取到考生现工作单位实地走访、查阅档案、考察谈话等方式对选调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以及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岗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
 
  因自愿放弃综合考察或综合考察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经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及调动
 
  综合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调动人员,在绵阳人事考试网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须以真实姓名并提供必要调查线索,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选调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空额均不再递补。
 
  报考人员办理完调动手续后,依据公开选调岗位性质确定身份性质和相关待遇。
 
  三、注意事项
 
  (一)本次公开选调有关调整、补充、提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事项均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发布,请报考者及时查看。因不主动、不及时查看绵阳人事考试网上的相关公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承担。
 
  (二)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承担。
 
  (三)身份证、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考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在整个招聘工作中报考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原件。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四)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选调相关的培训班、网站等,均与本次选调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纪律与监督
 
  (一)考生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刻意隐瞒不符合条件的重大事项,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即取消选调资格。
 
  (三)严明选调纪律,考生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即取消选调资格。
 
  本公告由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聘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1《一览表》
 
  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16-2263419
 
  监督电话:绵阳市涪城区纪委监委驻区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13350009950
 
  附件: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