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按相关程序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和条件
(一)招聘名额:4名
(二)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2.男女不限,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0日以后出生),专业不限,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退役军人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0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史,吃苦耐劳,适应长期加班。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2022年10月8日-10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报名地点:屏山镇城管大队办公室(屏山镇隆兴小区7栋2单元201),联系人:王通源,联系电话:18383191983。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报名表》一份。
2.查验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3.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根据考生提供的材料,现场审查考生资格,免收报名费。
四、公开招聘程序
(一)开考比例1:3
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本次招考取消。另行组织招考。
(二)文化技能考试(总分100分,文化技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文化考试50分,电脑操作技能50分。
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技能测试前12名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总成绩=文化技能测试×60%+面试成绩×40%
五、政审考察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
六、体检
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可申请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拟聘用人员出具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的体检报告,如出现拟聘用人放弃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可依排名递补。
七、公示和递补
1.拟聘用人员在“屏山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和屏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举报者应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2.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招用。3.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岗位聘用资格等原因出现的缺额,由招考单位综合面试、体检和考察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如需递补,根据递补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八、待遇及管理
由县住建城管局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地点在屏山县屏山镇人民政府,并接受统一管理),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再定是否续聘),工资待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参照城管人员工资标准)。
因违法违纪、不服从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政策原因或不可预见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
九、面试期间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提示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报考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一)服从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在招聘期间全程做好疫情防控自我科学防护。通过微信小程序“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参加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前,均须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对体温异常考生开展复测,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本人防疫健康码显示为绿码者方可参加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所有参考人员必须提供考试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才能进入考场。
(三)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候考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四)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报考人员严格遵守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服从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在考试期间全程做好疫情防控自我科学防护!
十、温馨提示
(一)本次招聘可能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调整日程,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安排。
(二)本次招聘过程中如有其他调整、补充等事项,将会在“屏山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和屏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请报考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本公告由屏山镇人民政府(电话:0831-6195901)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屏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