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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进驻部分高校招聘教师83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11:22:31
  2024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进驻部分高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和平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2024年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进驻部分高校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教师83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点及具体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考点设置在东北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
 
  具体招聘岗位详见《2024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进驻部分高校公开招聘教师计划表》(附件1、2)。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岗位条件的2024届毕业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校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开拓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4.本科生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1998年3月18日至2006年3月18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3月18日至2006年3月18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3月18日至2006年3月18日期间出生)。
 
  5.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原则上要求报到前取得,逾期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6.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一致,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专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报考人员在校期间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可以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证书上必须注明专业)的,可依据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对于国内高等院校自主设置的专业与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所学专业,注重专业内容实质,此类应聘人员的专业方向与所需专业方向要求一致视为符合专业条件。
 
  7.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
 
  8.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9.取得相应学科、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如考生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可先参加报名和考试。如在报到前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则取消聘用资格,按违约处理。
 
  10.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除2024届毕业生外,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5.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6.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7.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
 
  8.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9.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10.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因隐瞒以上不得报考此次招聘情况而被聘用者,一经举报查出情况属实,用人单位立即予以清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开始,通过下列网站查询招聘公告: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s://www.tjtalents.com.cn/
 
  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
 
  和平政务网:http://www.tjhp.gov.cn/
 
  1.报名方式: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报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办。经资格审查后,将于2024年3月24日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请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及时关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考试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登录、上传信息、笔试缴费等相关工作。
 
  2.报名时间、地点及改报: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3月22日
 
  工作时间:9:00—11:30;14:00—17:00
 
  (2)报名地点:
 
  东北师范大学:自由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268号)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106室
 
  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英华楼一层东厅
 
  (3)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未达到该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报名岗位不能开考,且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
 
  改报时间:2024年3月23日9:00—11:30
 
  改报方式: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考生通过邮箱发送改报报名表。
 
  3.报名所需材料:
 
  (1)网上下载填写的报名登记表(附件3,正反面打印,背面本人签字,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到同一页,A4大小)。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024届毕业生,如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可携带加盖院系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在报到前取得,逾期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考生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可先参加报名和考试。教师资格证原则上要求在报到前取得,逾期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6)岗位招聘条件明确要求其他证件的,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考生尚未取得岗位招聘条件明确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可先参加报名和考试。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原则上要求在报到前取得,逾期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7)报考岗位中明确要求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报考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出具的加盖党组织印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请按顺序叠放上交存档备查,不再退回。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和平区教育系统各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进行公示,请考生及时关注。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4.缴费:
 
  本次公开招聘,笔试费用45元。
 
  笔试缴费时间:2024年3月26日9:00~3月27日17:00。
 
  进入面试的需缴纳面试费用45元。具体缴纳时间以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通知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按相关规定减免考务费用。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均在进驻高校进行。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等参加考试。准考证具体打印时间请及时关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考试通知。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考试。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
 
  笔试时间:2024年3月28日,具体时间详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科目为《教育综合知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从事教育相关工作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职业素养。
 
  试卷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5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因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导致的面试人选空缺,招聘单位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5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2.面试
 
  面试缴费和面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另行通知。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准考证上时间、地点为准。
 
  面试采取模拟授课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满分为100分,及格线60分,面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达不到及格线的,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3.计分
 
  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
 
  总成绩100分,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报考人员可登录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考试总成绩。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付。体检时间、地点将通过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质疑的,可以在接到结果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复检费用均由应聘人员自理。
 
  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和平区教育系统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主要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组织函调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和平区各招聘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和《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职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津教人函〔2023〕19号)要求进行准入查询,依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查询,以上查询不通过、存在有关情形的,按照考察不合格处理。
 
  考察结束后,据实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察表》。对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考察,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五)公示
 
  和平区教育系统各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统一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后续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报到和聘用
 
  公示结束后,办理聘用手续前,招聘单位对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拟聘用人员必须在报到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及其他证件材料(详见《2024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进驻部分高校公开招聘教师计划表》),否则不予聘用。用人单位在聘用前收取拟聘用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材料,进行统一审验,提供虚假证件、证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证件不齐全者不予聘用。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手续,备案材料报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履行聘用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若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后果由拟聘人员本人自行承担。由于考生自愿放弃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
 
  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五、有关要求
 
  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招聘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调整招聘工作的,经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研究后,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调整信息,请考生密切关注。因个人原因未参加招聘各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招聘纪律
 
  此次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务工作相关人员,凡利用考务或考试工作之便,为报考人员舞弊提供便利的,取消工作资格,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报考人员弄虚作假,违反报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咨询电话:详见计划表
 
  监督电话:022-27267680、022-27126256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未尽事宜,以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解释为准。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