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警察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610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人社部、国家博管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经新疆警察学院党委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现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新疆警察学院承担新疆公安后备力量培养、在职民警培训、公安部委托的国内反恐培训及中外警务合作培训等三大任务。属正厅级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公安厅管理,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
新疆警察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拟定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博士后发展规划、年度招收计划,发布招收简章,与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合作组织博士后进站面试、开题、立项、签订三方协议,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工作考核及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
二、招收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在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6月30日之后出生)。
(二)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招收学科专业和计划
(一)学科门类: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安技术、网络空间安全优先)、法学(公安学、法学、警务、法律、社会学类优先)、哲学(宗教学优先)、历史学、管理学(公共管理优先)、理学(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化学类优先)等。
(二)招收人数:10人。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请学位授予部门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获学位证书后须及时补交证书复印件);
4.《专家推荐信》(由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和另外一名相当水平的专家各填写一份,附件2);
5.博士学位论文及学术研究成果(装订成册);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政审材料;
7.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8.委托培养、在职工作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应当分别提交委托单位、在职单位及所在部队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博士后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和政审。由新疆警察学院与流动站根据考核、体检、政审等情况共同确定招收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的三方协议,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福利待遇
(一)列入国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10万元/年。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院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依托博士后科研项目,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如申报成功,按照新疆警察学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住宿由学院解决,免费提供60平米以上周转住房1套或景馨苑政法培训中心30平米标准间1间。
(四)博士后纳入我院人事管理范围后,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障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待遇。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博士后子女就近入园和上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高中和普通中学。原在重点高中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高中。
六、报名要求
2023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寄至新疆警察学院组织人事处。
地 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邮编:830013;收件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3139633419;电子邮箱:xuewul@163.com。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