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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蒙自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选调动10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30 13:40:05
  2024年蒙自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选调动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蒙自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的通知》(蒙组联发〔2022〕4号)和《关于印发蒙自市市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蒙组联发〔2022〕5号)有关规定,蒙自市卫生健康局结合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开展202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选调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比选调动岗位、人数
 
  比选调动的单位、岗位、人数及具体要求等详见《蒙自市事业单位比选调动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比选调动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比选调动范围
 
  符合比选调动岗位条件的蒙自市市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正式进入事业单位时身份是工勤人员的不在报名比选调动范围)。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40周岁。35 周岁及以下,出生日期在1988年8月至2006年7月之间;40周岁及以下,出生日期在1983年8月至2006年7月之间;
 
  (2)一般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以上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3)在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且满足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乡镇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服务年限满5年(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前在基层的服务年限,不计入5年服务年限)。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若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年限协议的,应遵守相关协议规定。委托培养、定向招聘、有服务年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7)具有比选调动岗位所要求的调动资格条件;
 
  (8)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者、“云岭名医”、“红河名医”、学科带头人、特殊岗位、紧缺人才等急需紧缺岗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呈报市外人员调入联席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考核调动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 2024年8月31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比选调动: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务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限未满的;
 
  (3)审计机关正在审计尚未作出审计结论的;
 
  (4)违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调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试用期的;
 
  (7)录用后即与考试调动单位人员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9)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博士、“云岭名医”、“红河名医”、学科带头人、特殊岗位、紧缺人才等急需紧缺岗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呈报市外人员调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
 
  三、比选调动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6日上午8:30-11:30,14:00-17:00止,逾期不再受理任何报名。
 
  2.报名地点:蒙自市卫生健康局307室。
 
  3.报名要求:每人限报1个岗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如实填写《蒙自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选调动报名表》(附件2)。
 
  4.报名方式:本次蒙自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比选调动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联系电话:0873-3724873。到报名截止日期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蒙自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选调动报名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并加盖公章,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纸质一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4)与经历业绩评价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式一份,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在正面右上方注明“此件与原件相一致”、经办人签字、标注日期并加盖公章,要求内容清晰、印章可辨。报名参加比选调动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调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参加比选调动人员本人承担。资格审查贯穿比选调动全过程,无论哪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不符合比选调动资格条件的,一律取消调动资格。
 
  比选调动专业要求参照《2024年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指导目录》(附件5)审核,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若填报信息不全或错误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资格审查
 
  蒙自市卫生健康局按照比选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拟定于2024年9月27日。
 
  (三)比选
 
  比选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比选调动单位实施,比
 
  选方式由经历业绩评价、试工考核组成。比选总成绩=经历业绩评价成绩×50%+试工考核成绩×50%。试工成绩、经历业绩评价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比选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比选。
 
  1.经历业绩评价。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成绩由教育经历得分、工作经历得分(含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任职情况)、工作业绩得分(含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人岗匹配程度得分等组成,经历业绩评价分值100分。加分项与扣分项均以查验被评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被评价人须如实提供原始材料。如在后期审查和考察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立即取消调动资格。比选岗位的比选人数按业绩评价成绩1:3比例确定进入试工考核环节,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按实际报名人员进行。
 
  2.试工考核。比选单位制定试工考核方案,组建考核工作组,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2024 年10月8日-2024年10月12日,由比选单位组织通过业绩评价符合试工人员进行试工考核,作出试工考核评分,试工分值 100 分。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每个岗位根据比选总成绩按照招聘人数确定考察人选。比选总成绩并列第一的人员,同时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规范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3号)进行。
 
  2.体检。体检由蒙自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到市级及以上公 立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 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 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 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取消调动资格。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在合格分数线上,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
 
  根据比选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调动人员名单在“健康蒙自”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按比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递补。
 
  (六)审批与办理调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调动的,市卫健局向市人社局提交比选调动书面报告,由市人社局提交市外调入人员联席会议研究。对反映有影响调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或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不予调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经市外调入人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市卫健局向市人社局提交其他相关调动材料,市人社局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在调动过程中因调出方原因未能办理调动手续的,可在通过比选的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进行后续的比选调动环节。
 
  四、纪律与监督
 
  比选调动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群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参加比选调动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比选调动工作纪律的,有弄虚作假、说情打招呼的,一律取消调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它
 
  比选调动有关信息在指定“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发布,请参加比选调动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如因报名参加比选调动 人员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参加比选调动人员本人负责。
 
  通过比选调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调入单位的实际岗位情况进行聘用。
 
  六、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七、本公告由蒙自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蒙自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