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公告
因工作需要,根据《浙江法院司法雇员招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瑞安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协助法官从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执行事务和其他综合类事务。工作地点除本院机关外,根据实际需要可能分配至执行局、诉服中心及各人民法庭工作。
二、招录人数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2名司法雇员、5名司法辅助人员。
三、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三)瑞安市户籍(以招考开始报名之日为准);
(四)年满18周岁,大专学历不超过28周岁,本科学历不超过32周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35周岁(截止招考开始报名之日);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有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年薪资待遇按瑞安市核定的编外用工四类岗位标准、司法辅助人员按三类岗位标准并结合本院司法雇员等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总成绩高低排序优先录用司法雇员。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3年4月23日至26日下午16:00止。
2.报名地点:瑞安市隆山东路551号市人民法院政治部1610室。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
(1)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包含每一页内容);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信网学历证明)。
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资格初审:收集报名材料时同步进行。
(二)考试、面试
采取考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1.考试
(1)考试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专业知识考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成绩的50%,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专业技能考试总分100分,占考试成绩的50%,主要考察考生的计算机录入速度、准确率等,分为看打、听打两项测试,看打、听打成绩各占50%。
考试试题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命制。
(2)考试时间为5月上旬,上午9:00—11:00专业知识考试;上午11:30开始专业技能考试,每场30分钟。
(3)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瑞安市人民法院政治部。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4)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相应比例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对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则取消资格。
3.面试
有关面试安排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则以考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若考试成绩又相等,则以专业技能高的排位在前。入围面试名单将在瑞安市人才网和瑞安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负。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瑞安市人才网及瑞安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除确定拟录用人选外,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3名司法雇员递补人选,一年内(自拟录用人员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若出现司法雇员减员的情形,经体检考察合格,递补人选可直接予以录用。
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派遣至瑞安市人民法院工作。合同范本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监制。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1.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1,若低于1:1,核减岗位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
2.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考生应及时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身原因或因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4.如有疑问,可咨询0577-65813717,17857087289(张先生)。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监督电话:0577-65813785。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